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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體”機制解紛爭投資者應遠離違規代客理財

  • 發佈時間:2015-08-26 09:29:3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投資者黎某某因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導致虧損,向營業部提出索賠訴求未得到滿足,幾年來聘請律師反覆信訪投訴,但糾紛仍未得到解決,投資者和營業部都非常苦惱。2014年,深圳證監局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建立經營機構投訴處理首要責任機制。信訪專員將該投資者的投訴轉營業部所屬券商處理後,積極引導、跟進券商投訴專員與投資者溝通訴求、處理糾紛。最終,僅用15天時間雙方便達成和解,迅速化解了矛盾。

  投資者張某某因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導致虧損,因索賠得不到滿足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媒體多方投訴,甚至有過激言行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一般認為,此類案件是“燙手山芋”,自力救濟已經過火,司法救濟難以消怨,其他解決方法也看似難以奏效。深圳局引導營業部主動將糾紛提交深圳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調解。中心受理後,積極安撫投資者情緒,努力營造寬鬆信任、利於溝通的調解氛圍。投資者提出信任“老鄉”因此調解員必須是同籍貫,中心協調雙方滿足了投資者個性化的要求。調解員引導投資者認真傾聽、理性表達、合理主張,在當事人間傳遞有利於達成和解的資訊,針對性回應雙方基本關切。經過一個多月的耐心調解,雙方訴求差距逐步縮小,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此後,中心引導雙方當事人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製作裁決書,固化權利義務,賦予調解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深圳證監局提示説,經營機構承擔客戶投訴處理的責任,有《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但長期以來缺乏具體操作機制保障。部分經營機構對客戶投訴敷衍塞責,或因未明確工作流程和責任人員,導致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上述兩宗糾紛均因機構未能及時處理、拖延日久,使矛盾愈演愈烈,雙方難以理性、平和地溝通協商。此外,因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引發的糾紛,各方的過錯、責任問題往往較難厘清。訴訟程式缺乏靈活性,經濟、時間成本較高,中小投資者缺乏舉證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而不願提起訴訟,也是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原因。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兩宗糾紛的解決過程,充分體現了自律、調解、仲裁(訴訟)、監管“四位一體”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第一宗糾紛通過經營機構投訴處理首要責任機制得以高效、妥善解決。由經營機構首先處理客戶的投訴,既可以通過與客戶的直接接觸及時解決矛盾糾紛,避免拖延導致情緒對立,還可以督促機構更好地維護客戶關係、提升客戶體驗,及時發現經營、合規風險。通過設立投訴專員、信訪專員和投訴處理通報機制,明確了投訴處理各環節的程式、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員,是首要責任機制得以有效落實的關鍵因素。

  第二宗糾紛由於機構與客戶無法協商解決提交中心調解,中心在遵循獨立、自願、公平、便捷、有效原則的前提下,為當事人“定制”個性化的程式安排,並通過對接仲裁程式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提供法律保障。調解程式可以靈活滿足當事人選擇調解員、調解場所、調解時間等個性化的程式需求,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溝通協商氛圍。調解協議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但通過對接仲裁或司法程式轉化為可以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書、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從而保障了協議的履行,給當事人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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