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營機構對港澳進一步開放
- 發佈時間:2015-08-22 01:56: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1日表示,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內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
張曉軍表示,一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二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分別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三是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港資金融機構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除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有關股東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應當是在香港註冊且總部設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二是如果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還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香港註冊且總部設在香港;申請人在香港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且最近三年稅前利潤50%以上來自香港地區,或者50%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在香港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並且申請人的營業收入或稅前利潤佔該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資金融機構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參照執行上述標準。
港資、澳資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參照執行上述對港資、澳資的認定標準。按目前方案,擬批設的新公司數量不多,且批准設立尚需一定時間。申請人應當按照證監會要求,提交行政許可申報材料。證監會依法負責對內地與港澳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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