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8-15 23:31:00 來源:上交所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證協發[2015]80號
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
融資融券業務啟動五年來,融資業務快速發展,但融券業務發展仍然緩慢。為了促進融券業務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券交易,擴大融券券源。公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等專業機構投資者設立的産品自産品成立之日起可從事融券交易。支援上述專業機構投資者在風險可控、保護持有人權益的基礎上,參與融券交易和轉融券證券出借,增加市場券源的供給和需求。
二、推出市場化的轉融券約定申報方式,便利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需求開展融券業務。允許證券出借人和借入人自主協商確定轉融券的費率、期限等事項,提高成交效率,滿足市場融券業務需求。
三、優化融券賣出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投資者融券賣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申報價格,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競價範圍內,可以低於最新成交價。融券賣出所得價款,可以用於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充分發揮融券業務的市場調節作用,適時擴大融券標的證券範圍。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將適合於融券賣空的股票納入融券業務和轉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充分發揮融券賣空機制的市場調節作用。近期將融券交易和轉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增加至1100隻。
五、加強融券業務風險控制,切實防範業務風險。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融券交易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確保融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