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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場外股權質押式 回購交易業務出新規

  • 發佈時間:2015-07-25 08:33:47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上官文復)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佈證券公司開展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試點辦法。《辦法》明確了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標的股權和融入方的資格,規定證券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參與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且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50%,為單一融入方融資的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5%。

  根據該《辦法》,證券公司不得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個人或機構列為融入方: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標的公司章程或有關協議約定不能以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的;對標的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未足額出資、未適當出資、抽逃出資情形的;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虛假資訊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對外負有數額較大未清償債務或最近一年延期支付數額較大到期債務的;融入資金用途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融入方為機構的,最近一年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下列公司列為標的公司:主營業務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正在進行重大訴訟或仲裁的;最近三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機關處罰的。證券公司接受質押的標的股權必須為依法可以實現質押權利的股權。證券公司不得將下列股權列為標的股權: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標的公司章程或有關協議約定不能被質押的股權;被有權機關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股權;不屬於融入方所有或為融入方非法取得的股權;已經被質押且尚未解除質押的股權;無法在質押登記機構完成質押手續的股權;被報價系統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暫停或終止交易的股權;進入摘牌程式的股權;其他存在瑕疵或無法實現質押權利的股權,等等。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融入方資信及還款能力、標的股權品質、提供的擔保、回購交易期限、標的公司的凈資産及未來發展情況等因素對標的股權進行估值,並確定折算率上限。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融入方的資信狀況、資産狀況、資金用途等,確定融入方融資額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證券公司與融入方開展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融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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