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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遊稱信披瑕疵屬“統計疏漏” 否認牽涉弘俊係

  • 發佈時間:2015-07-28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斯會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西藏旅遊被“胡氏兄弟”突擊舉牌至9.59%股份後,隨之而來的是,西藏證監局的一紙《決定書》,指責舉牌方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其進行調查和予以警示。同時,西藏證監局還認為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胡彪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前六個月買賣西藏旅遊股票情況中披露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資訊披露存在瑕疵。

  7月28日,西藏旅遊發佈了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胡彪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復,並宣佈股票自7月28日開市起復牌。

  對此,《證券日報》致電西藏旅遊,其證券部工作人員告訴表示,公司只是負責發佈舉牌方對交易所有關方的回復函件,至於最終結果如何還需等監管部門最終判決。

  一舉拿下9.59%的股份

  源於“不熟悉交易規則”?

  7月16日晚間,西藏旅遊突然發佈股權變動公告披露,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胡彪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買入西藏旅遊,此時兩者合計持有該上市公司1814萬股股份,佔總股本的9.59%。

  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胡彪表示,此次權益變動的目的是堅定看好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秉承價值投資理念,認可並看好西藏旅遊未來發展前景,希望通過此次股份增持,長期持有公司股份,獲取上市公司股權增值帶來的收益。胡波還表示,不排除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西藏旅遊股份的可能。

  然而,伴隨權益變動書而來的是一份來自西藏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書》認定胡波及一致行動人在增持西藏旅遊股份時,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暫停買賣行為。

  根據相關證券法規,7月15日胡波、胡彪增持西藏旅遊股份一旦觸及其總股本的5%時,就應該停止增持,並立即告知該上市公司和做出相應公告,而不應該接著舉牌至9.59%

  昨日晚間,西藏旅遊發佈舉牌方對上交所的回復函對此的回應為,由於7月15日購買當天市場波動較大,且“胡氏兄弟”不熟悉交易規則的具體規定,因而造成操作瑕疵。“此後,我們將加強操作管理,避免類似問題發生。我們為此次購買行為以及資訊披露瑕疵,向各方表示誠懇的歉意。”

  根據公告,“胡氏兄弟”對西藏證監局指出的“在增持西藏旅遊股份時,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暫停買賣行為”,歸結于“不熟悉交易規則的具體規定”;而對關於西藏證監局檢查出舉牌方資訊披露存在瑕疵一事,則歸結于“舉牌方資訊統計疏漏致使《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資訊不完整。”對於有媒體稱,“胡氏兄弟”背後所牽涉的弘俊係,舉牌方也矢口否認。

  585.81萬股查無實處

  是舉牌方“資訊統計疏漏”?

  除信披違規外,西藏監管局一紙監管函直指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的“前六個月買賣公司股票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資訊披露存在瑕疵。

  針對以上問題,西藏證監局要求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發佈資訊更正公告。

  據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提供的回復函顯示,關於西藏證監局檢查出舉牌方資訊披露存在瑕疵一事,“屬我方資訊統計疏漏致使《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資訊不完整”,舉牌方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更正《西藏旅遊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修訂了報告書中“第五節前六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中累計買入、賣出股票數量的統計演變過程,但最終的持股數量、持股比例與7月17日西藏旅遊公告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仍然一致。

  記者了解到,舉牌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第五節前六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由原來的“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提交本報告書之日前6個月內,累計增持西藏旅遊585.81股,未減持西藏旅遊股份”,變更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提交本報告書之日前6個月內,累計增持西藏旅遊661.54萬股,累計減持西藏旅遊75.73萬股”。

  否認牽涉弘俊係

  除上述問題外,此前有媒體報道稱,作為自然人的胡波、胡彪在今年7月份之後大舉建倉西藏旅遊,並且舉牌股份至9.59%,不像是純自然人所能辦到,並挖掘其背後可能潛伏著一個名為“弘俊係”的資本機構。

  然而,這一猜想卻被胡波及其一致行動人明確否認,在其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西藏旅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增持有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中明確表示,“本次增持行為是本人與一致行動人兩位自然人獨立自主的行為,與任何第三方無關,事先與弘俊資本也沒有溝通、計劃等類似安排,本次購買西藏旅遊股票的全部資金均是胡波以及一致行動人的合法自有資金,沒有獲得任何第三方的財務資助。”

  儘管如此,胡波仍表示,由於胡彪是弘俊資本旗下成都弘俊遠景成長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投資人之一,自己與一致行動人胡彪不熟悉證券市場相關法規,因此在2015年7月15日收盤當天,自己與一致行動人胡彪委託弘俊資本管理人員劉文俊、何小樂為二人購買西藏旅遊股份的資訊披露及相關事宜與西藏旅遊、監管機構等各方進行過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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