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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4號

  • 發佈時間:2015-07-04 02:32:0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節能環保服務業務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工程承包(EPC、EP)、建設-轉讓(BT)等方式承建節能環保工程(以下簡稱“節能環保工程類業務”),或者通過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設-運營-轉讓(BOT)、運營維護(O&M)、建設-擁有-經營(BOO)等方式提供節能環保特許經營服務(以下簡稱“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業務”)等業務活動。

  第三條上市公司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凈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新簽訂單金額或投資金額達到本指引規定披露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五條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工程類業務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指引附表一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資訊披露義務:

  (一)在定期報告中區分不同業務類型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以收到《中標通知書》或簽訂《框架性協議》等文件為準,下同)數量及合計金額、新增訂單中尚未簽訂合同的數量及合計金額,報告期內確認收入的訂單數量以及合計確認收入金額、期末在手訂單數量以及合計未確認收入金額等內容;

  (二)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訂單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正在履行的訂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訂單金額、業務類型、項目執行進度、本期確認收入、累計確認收入、回款情況等內容,項目進展未達到計劃進度或預期的,應當説明並披露原因。

  第六條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業務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指引附表二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資訊披露義務:

  (一)在定期報告中區分不同業務類型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的數量以及合計投資金額、新增訂單中尚未簽訂合同的數量及合計投資金額,未執行訂單的數量及合計投資金額,處於施工期階段的訂單數量、本期完成的投資金額及尚未完成的投資金額,已處於運營期階段的訂單數量以及合計的運營收入等內容;

  (二)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産3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處於施工期階段的訂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業務類型、執行進度、本期投資金額、累計投資金額、未完成的投資金額、收入確認情況等內容,若項目進展未達到計劃進度或預期的,應當説明並披露原因;

  (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已進入運營期階段,項目年度運營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且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者年度營業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利潤10%以上且金額超過100萬元的訂單履行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業務類型、産能情況(如廢棄物處理量、發電量等)、定價依據、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回款情況等;如果存在項目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時,應當説明情況,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揭示。

  第七條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資訊披露業務:

  (一)披露報告期內採用的新技術或新工藝情況,包括技術優勢、風險因素、發展前景等內容;

  (二)披露報告期內新增的業務類型情況,包括盈利模式、發展前景、核心優勢、風險因素等內容;

  (三)披露報告期內與公司環保業務相關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其他相關標準的變化情況及其影響等;

  (四)披露報告期內國家或上市公司業務所在地區相關的産業發展、政府補貼或價格優惠(如優惠上網電價、廢棄物處理補貼等)等政策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其影響;

  (五)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在“風險因素”部分具體分析並披露對公司未來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各類風險,如合同數量及金額大幅波動的風險、下游客戶或其行業分佈較為集中的風險、市場開拓面臨障礙的風險、業務佔用資金較大且現金流緊張的風險、杠桿較高且融資不足的風險等;

  (六)披露報告期末應收賬款餘額、佔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應收賬款前五名客戶的合計金額及佔總應收賬款的比例等;若單個客戶逾期應收賬款佔營業收入比例超過10%且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詳細披露客戶名稱、應收賬款較高的原因並提示回款風險等。

  第八條上市公司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在披露財務報告附注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從事節能環保工程類業務的公司應當分別披露不同業務類型下的收入確認方法,如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的,還應當詳細披露確定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從事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業務的公司應當分別披露不同業務類型下的相關業務活動對應的會計處理政策,包括各項資産的確認、工程建設階段的收入確認、運營維護階段的收入確認以及折舊計提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從事節能環保服務業務,新簽訂單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或者投資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經審計凈資産的30%以上且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按照如下要求履行臨時披露義務:

  (一)參照《創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17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要求進行披露;

  (二)節能環保特許經營類訂單還應當披露:項目所有權歸屬、投資回收方式、運營期間收入構成及定價依據、保底運營量、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建設期和運營期的收入確認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新取得節能環保服務相關資質(如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等)的情況,或者現有資質的變動情況,披露內容包括許可證類型、有效期、取得主體和適用範圍等。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運營的節能環保項目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發生重大環保事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應當及時進行披露並揭示風險;因環保問題被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披露處罰原因、內容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的影響。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相關內容,但應當同時説明並披露原因,提示投資者注意相關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本指引所稱“元”,指人民幣元。

  第十四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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