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擬修訂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 發佈時間:2015-06-13 01:43: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張莉
為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配合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對其《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完善基金、債券標的選取標準,優化融資融券交易機制等六個方面。
首先,現行《實施細則》規定融資融券合約最長不超過6個月。滬深交易所表示,業務運作中,6個月的合約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長線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極端情況下,合約到期集中了結可能對市場造成衝擊。本次修訂放寬了對融資融券合約期限限制,維持現行融資融券合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的要求,但允許合約展期,展期次數由會員與客戶自行約定,同時明確規定每次展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準等進行評估。
其次,本次修訂完善了基金、債券標的選取標準,適應融資融券交易多樣化需求。一是優化和調整ETF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並新增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作為標的證券的選取標準。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訂將ETF作為兩融標的上市交易時間要求統一為5個交易日,持有戶數要求調整為2000戶,資産規模要求由20億降低為5億元。二是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選取標準。本次修訂借鑒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質押債券”的資質要求,明確債券作為兩融標的條件,即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等。
第三,優化融資融券交易機制,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一是拓寬融券賣出所得價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實際成本。二是豁免ETF融券賣出最低價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三是擴大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納入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四是取消追加擔保物統一規定,減少強制平倉可能造成的損失和糾紛。
第四,強化會員客戶適當性管理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次修訂進一步強調會員應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引導客戶理性、合法合規參與交易,並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修訂銜接,明確相關要求,即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低於50萬元、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不少於半年等。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
第五,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確保業務運作平穩。滬深交易所表示,本次修訂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要求會員加強擔保品監控與管理的規定。要求會員及時監控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佔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標,對於達到限制比例的客戶,會員應按照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相應證券委託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及時防控相關風險。
第六,規則整合及其他修訂。一是將滬深交易所2013年3月分別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問題的通知》納入細則,簡化規則體系。二是補充債券標的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相關申報要求。深交所還調整了融資買入規模控制的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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