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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債券交易員朋友圈利益鏈:丙類戶套利超5千萬

  • 發佈時間:2015-03-24 12:17:1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法院認定,2005至2010年期間,沈滬東單獨或夥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債券交易員的職務便利,採用將單位債券以較低價格賣出、較高價格買入等手段,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所有的債券利益轉移至沈滬東控制的丙類戶,後由個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滬東參與債券交易40筆,職務侵佔數額人民幣3397.054萬元,徐大祝參與債券交易11筆,職務侵佔數額291.56萬元。僅簡單計算,兩人通過“丙類戶”共獲利3688萬元。

  以“丙類戶”為核心而存在的複雜利益鏈,已成為這一輪“債市打黑”的重災區。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原中銀國際定息收益部債券交易員沈滬東,因其控制的兩個“丙類戶”公司和多家金融機構存在利益輸送而被法院認定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

  圍繞著沈滬東控制的這兩家“丙類戶”,原齊魯銀行金融事業部的徐大祝、原浙商銀行債券交易員劉某、原嘉實基金的基金經理吳某、原交通銀行債券交易員姜某等也被控通過將所在單位債券以較低價格賣出、較高價格買入等手段,實現債券利益轉移給沈滬東控制的“丙類戶”,個人獲得不菲收益。

  除了沈滬東和徐大祝外,其他人已被另案處理。

  一份由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末做出的“(2014)常刑二終字第57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沈滬東有期徒刑9年,並沒收個人財産1600萬元;徐大祝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40萬。二人一審後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對沈、徐等人表示同情,認為這是正常的市場行為。該市場人士表示:“銀行間市場的債券交易本來就不是集合競價的模式,債券的交易價格都是雙方談判的結果,較低價格和較高價格都難以認定。中債登有個偏離度的認定,利率債的交易價格不超過中債估值的上下2%,信用債不超過中債估值的上下3%都算在正常的估值範圍內。只要超過這個範圍,系統都過不了。”

  兩人辯護律師均認為二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債券交易中不可能預知價格走向,也沒有明確規定銀行不能為“丙類戶”代持。

  判決書顯示,兩人還有數千萬被認定為“違法所得”款項尚未退出,還需繼續追繳並上繳國庫。其中“沈滬東在職務侵佔罪中尚未退出的贓款1300萬元,挪用資金罪中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1053萬元。徐大祝在職務侵佔罪中尚未退出的贓款144萬元,主動退出挪用資金違法所得300萬及孳息31萬元上繳國庫,還有未退的挪用資金違法所得442萬元。”

  “夫妻店”獲利超5000萬

   沈滬東于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在中銀國際定息收益部擔任債券交易員。徐大祝自2004年10月起在齊魯銀行資金營運部任職,歷任交易員、金融市場部業務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務。兩每人平均于2013年3月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沈滬東的“丙類戶”佈局最早開始於2005年。當年8月,以沈滬東嶽父蔣某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普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上海普銀”)成立,隨後上海普銀在富滇銀行開設債券託管的丙類賬戶。

  2006年,沈滬東成立了以其外祖母黃某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乾銀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上海乾銀”)。上海普銀、上海乾銀均為沈滬東實際控制並從事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丙類戶”公司。

  這兩家公司可謂是沈滬東和其妻子的“夫妻店”。判決書及沈滬東的妻子蔣某的供述均顯示,蔣某曾在上述兩家公司工作。公司成立後,由沈滬東聯繫銀行代理,蔣某出面到代理銀行具體辦理代理債券交易業務、簽訂委託代理協議、開設資金賬戶等。蔣某通過債券仲介尋找債券,而沈滬東通過其工作的公司內部交易系統來找債券。

  在利用“丙類戶”獲益的過程中,徐大祝無疑是沈滬東最親密的“夥伴”。

  法院認定,2005至2010年期間,沈滬東單獨或夥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債券交易員的職務便利,採用將單位債券以較低價格賣出、較高價格買入等手段,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所有的債券利益轉移至沈滬東控制的丙類戶,後由個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滬東參與債券交易40筆,職務侵佔數額人民幣3397.054萬元,徐大祝參與債券交易11筆,職務侵佔數額291.56萬元。僅簡單計算,兩人通過“丙類戶”共獲利3688萬元。

  由於上海乾銀、上海普銀的資金實力有限,沈滬東和徐大祝還動起利用齊魯銀行資金的念頭。判決書中顯示,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徐大祝、沈滬東商議,口頭約定讓齊魯銀行為沈滬東控制的“丙類戶”出資買入債券並代持,到期後齊魯銀行以約定價格將債券賣出給“丙類戶”,再由“丙類戶”以市場價格賣出獲利。兩人約定獲利後“五五分成”,虧損也由二人共同承擔。

  最終,司法機構認定兩人採取這種方式進行了24筆債券交易,共挪用齊魯銀行資金22.29億元,上海乾銀、上海普銀從債券交易中非法獲利1795萬元。挪用的資金未對齊魯銀行造成直接損失。

  通過前述多種方式,徐大祝、沈滬東共通過兩家丙類戶公司獲利達到5483萬元。其中沈滬東分得大多數,徐大祝分得數百萬,其餘的也分給其他參與配合的債券交易員。

  四種方式實現“盈利”

  “上海普銀、上海乾銀一般通過低價買進債券,委託代理行以高於進價的價格賣出債券,差價扣除代理費後實現公司利潤。”沈滬東的妻子蔣某表述,成立的“丙類戶”一般通過四種方式賺錢。

  第一種是沈滬東將所在中銀國際的債券以較低的價格賣給自己的公司,然後公司再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給其他銀行,從中賺取差價。

  法院認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間,沈滬東利用擔任中銀國際債券交易員的職務便利,將中銀國際的自營債券以較低價格賣出給其控制的丙類戶上海普銀、上海乾銀。或讓中銀國際以較高價格從其控制的丙類戶買入債券,從而將中銀國際的債券獲利轉移至自己控制的丙類戶。沈滬東共採用這種方式先後進行13筆債券交易,獲利480.57萬元。

  第二種是沈與其他銀行內負責債券交易的交易員協商,以較低的價格買進債券,再按照當日市場價格賣出,從中賺取差價。比如,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間,徐大祝11次將齊魯銀行的自營債券以較低價格賣給上海乾銀、上海普銀,“丙類戶”實際獲利291萬元,其中徐大祝分得144萬元。

  第三種是沈控制的丙類戶通過其他銀行負責債券銷售的工作人員,從一級市場以較低價格買入債券,再向市場出售賺取差價,這項獲利需要分配給沈滬東聯繫的業務員。

  比如,2008年某兩隻債券由交通銀行承銷,沈滬東為了使其控制的“丙類戶”申購成功,委託多傢具有申購資格的銀行和券商代其控制的“丙類戶”申購債券。交通銀行債券交易員姜某向發行部門的同事推薦了這些申購機構。

  拿到這兩隻優質的債券以後,沈滬東的“丙類戶”再賣出,共獲利140余萬,其中70萬分給了姜某。而這筆錢被法院認定為沈滬東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姜某在供述中也表示:“其與沈滬東合作盈利的模式包括代持、從一級市場申購、撮合交易三種,上述三類交易盈利後都是五五分成。”

  第四種是經沈與對方銀行交易員商談,其控制的丙類戶以正常的市場價格買入債券,再以高於當日市場價格賣出,從中賺取差價。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間,沈滬東與浙商銀行債券交易員劉某合謀,由劉某將浙商銀行自身的債券配置需求告知沈後,其控制的“丙類戶”以市場價格購入浙商銀行所需債券,再以兩人確定的較高的價格(在前述購買價格上加價)賣出給浙商銀行。這樣的交易共進行了8筆,“丙類戶”獲利999.3萬,分給劉某299.97萬。

  此外,2008年間,沈滬東還與原嘉實基金的基金經理吳某創造了一種“空手套白狼”的獲利方式。即吳某以嘉實基金的名義先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出資買入並代持債券,到約定期限後將債券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賣出給沈滬東控制的“丙類戶”代理行。代理行再按照市場價格賣出給吳某事先聯繫好的金融機構。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吳某始終操縱債券在外部進行流轉。“丙類戶”此項獲利1420.78萬元,吳某分得851.88萬,沈滬東分得568.9萬。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吳某已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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