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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濰海、張慶蘭、鄭東永)

  • 發佈時間:2015-05-30 23:31:53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72號

  當事人:王濰海,男,1976年9月出生,住址:山東省諸城市昌城鎮,山東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斯集團)行政總監。

  張慶蘭,女,1982年8月出生,住址:山東省諸城市辛興鎮,王濰海妻子。

  鄭東永,男,1970年1月出生,住址:山東諸城市昌城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王濰海、張慶蘭、鄭東永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濰海、張慶蘭、鄭東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濰海、張慶蘭、鄭東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3年1月7日,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斯)董事長鄭某某與總經理于某某、財務總監楊某某、得利斯集團行政總監王濰海討論預披露2012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宜,經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得利斯擬按2012年年末總股本25,1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每10股轉增10股。2013年1月11日9時22分,鄭某某打電話告知王濰海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報告預披露該轉增方案。王濰海于9時26分打電話給得利斯證券事務代表王某安排向深交所報告該轉增方案,王某于約9時30分打電話告知證券部員工劉某,劉某電話諮詢王濰海情況後於9時40分報告深交所,深交所告知必須停牌和提交停牌申請。其後,深交所對得利斯予以停牌,停牌後得利斯向深交所提交了停牌申請。1月11日下午3時多,得利斯將預披露公告提交給深交所,1月14日深交所予以公告,得利斯股票復牌。

  王濰海是以得利斯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內容的內幕資訊的知情人。該資訊不遲于2013年1月7日形成,公開于1月14日,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3年1月7日至14日。

  二、涉案賬戶相關情況

  (一)賬戶基本交易情況

  “張某柱”、“王某芳”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交易“得利斯”的情況為:2013年1月11日9時54分,“張某柱”賬戶轉入資金2.8萬元,4分鐘後買入“得利斯”2400股,成交金額27,352元;10時1分,“王某芳”、“張某柱”賬戶先後賣出“湖南發展”、“攀鋼釩鈦”、“新海宜”(虧損)等股票,所得資金115,615.68元,買入“得利斯”10,000股,成交金額115,058元;10時13分,“張某柱”賬戶繼續賣出“物産中大”、所得資金20,645.28元,買入“得利斯”1800股,成交金額20,880元;10時17分交易結束。“張某柱”、“王某芳”賬戶共買入“得利斯”合計14,200股,買入金額合計163,290元,至調查終結時未賣出。

  “鄭東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得利斯”的情況為:2013年1月11日9時43分,“鄭東永”賬戶賣出“廣東明珠”、“湖南發展”(虧損)等股票,所得資金677,498.47元,用於買入“得利斯”,共買入60,300股,買入金額676,410元;9時47分交易結束。截至2013年6月14日,該賬戶已賣出“得利斯”,實際虧損8,913.09元。

  (二)賬戶實際操作人情況

  經調查,張慶蘭承認于2013年1月11日操作其父親“張某柱”、母親“王某芳”的賬戶買入“得利斯”,鄭東永承認其賬戶由其本人做出決策並操作。

  (三)賬戶交易特徵

  王濰海與張慶蘭、張慶蘭與鄭東永的通訊時點與“張某柱”、“王某芳”、“鄭東永”賬戶買賣“得利斯”的交易時點高度吻合,且存在虧損賣出其他股票後全倉買入“得利斯”情形。

  (四)當事人之間關係及聯絡情況

  王濰海、張慶蘭為夫妻關係。2013年1月11日9時22分,王濰海接到鄭某某催促其向深交所報告預披露轉增方案後,于9時29分給其配偶張慶蘭打電話,9時41分,張慶蘭給鄭東永打電話。9時54分至10時17分,張慶蘭操作“張某柱”、“王某芳”賬戶交易得利斯股票。9時43分至9時47分,鄭東永操作其本人賬戶交易得利斯股票,鄭東永在交易結束後,于9時50分給張慶蘭打了電話。

  上述事實,分別有交易明細、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濰海、張慶蘭、鄭東永利用內幕資訊交易得利斯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王濰海、張慶蘭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得利斯股票,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鄭東永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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