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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財報並不“奇葩”

  • 發佈時間:2015-05-09 01:56: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市場瞭望

  □皮海洲

  今年4月30日公佈的*ST博元2014年年報以及2015年一季報被市場稱為是“奇葩”財報。而之所以“奇葩”,究其原因在於,在*ST博元公佈的2014年年報及今年一季報裏,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負責人許佳明、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李紅及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李紅均聲明,無法保證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管,公開表示不保證公司財報的真實性,這樣的事情在上市公司中還是極為少見的。而且這種做法是明顯違反《證券法》規定的。根據《證券法》第68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因此,*ST博元高管的做法遭到了上交所的問詢。上交所為此發佈問詢函,要求該公司核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前述聲明的具體原因和依據。

  為什麼*ST博元的高管公開表示不保證公司財報的真實性呢?根據該公司的解釋,由於本屆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實于2015年01月23日及之後才開始履職,由於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大華會計事務所對2014年度報告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結論,且公司新的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組織人員對涉及往年較多數據核查尚未核實清晰,故本屆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做出了無法保證2014年度報告、2015年第一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不承擔個人和連帶的法律責任的陳述。

  應該説,*ST博元董事會的換屆與高管人員的變動確實是實情,但這並不能成為*ST博元高管不保證公司財報真實性的藉口,因為《證券法》並沒有給新任董事會成員這樣的特權,更何況*ST博元新任董事會成員,彼此間均存在密切的關聯關係,甚至曾任職于同一家企業,且由重組方派出,而且已控制董事會。這些董事會成員與高管有責任給投資者一份真實的財報。

  而*ST博元的高管之所以公開表示不保證公司財報的真實性,且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反映出來的正是股市制度甚至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比如,高管的責任問題。像*ST博元這樣一份真實性沒有保證的財報,新任董事會成員及高管不對其真實性負責,而原來的高管已不在任,同樣不會對財報的真實性負責。如此一來,對於新老換屆的公司,誰來對財報的真實性負責呢?

  又如,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問題。*ST博元的高管不保證*ST博元財報的真實性,這其實是對投資者不負責任的一種做法,也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種損害。*ST博元這種很現實的問題,投資者卻只能無可奈何。

  不僅如此,*ST博元的高管公開表示不保證公司財報的真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暴露了目前法律有待完善的地方。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但*ST博元的高管卻可以公開將其踩在腳下,甚至自我表示“並不承擔個人和連帶的法律責任”,這置法律于怎樣一種尷尬的境地。

  正是基於這樣一些問題的存在,*ST博元“奇葩”財報的出現也就並非偶然。在這個問題上,*ST博元的高管們不過是充當了一回《皇帝的新裝》童話故事中那個説真話的小男孩而已。*ST博元的“奇葩”財報並不“奇葩”,只不過是該公司的新任高管們玩了一次“實話實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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