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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改革一小步期貨市場化一大步

  • 發佈時間:2015-03-16 01:30:3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朱瑩

  日前,有消息稱管理層將取消原屬於證監會審批範疇的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以及期貨交易場所合併、分立或者解散等審批項目,這意味著期貨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再上一個臺階。

  期貨品種上市機制從理論上大致可以分為審批制、核準制、註冊制(自我許可制)三種模式。目前成熟市場的品種上市,以註冊制為主,我國則實行審批制。在我國期貨市場建立初期,新期貨品種上市的決定權基本在交易所。由於對期貨市場缺乏足夠了解甚至存在錯誤認識,各個交易所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盲目上市期貨品種,從而釀成多起風險事件。1993年國家開始對期貨市場進行整頓,1999年9月1日,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的法律性質文件《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實施,規定期貨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期貨交易品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然而,在實踐中則演變成聯合審批制,即品種上市除了證監會外還需經過多個相關部委的批准。這種制度在2007年修改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以條文的形式正式確認。

  隨著近年來期貨市場從混亂走向規範,以及中國實體經濟的大發展,聯合審批制存在的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首先,期貨品種上市過程中行政干預過多,市場化機制缺失。在當前的聯合審批制度之下,期貨品種的上市在交易所調研之後以行政審批為上市許可,缺乏市場選擇,有時會偏離實體需求從而使合約變成僵屍品種,這也是造成期貨交易所跑馬圈地、“管生不管養”現象的原因之一。其次,期貨品種上市機制不明確、不透明,缺乏明文規定的具有操作性的期貨品種上市流程的法律依據,這使得期貨品種上市無法程式化、規範化。第三,期貨品種上市缺乏必要競爭。目前我國各交易所的期貨品種基本不存在交叉,每個品種都是一個壟斷性的市場,這大大削弱了優勢品種通過競爭脫穎而出的可能性。

  誠如業內專家所言,期貨市場是一個“試錯”市場。期貨市場中一個品種的價格基準地位的確立,往往意味著大多數與之競爭的品種的消亡,品種的不斷推出和消亡符合期貨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既不應通過行政手段加以限制也不應通過行政手段追責。註冊制即是對這一品種開發理念的保障。對期貨品種上市進行註冊制改革,將上市品種的選擇權從行政機構逐步向市場機構轉移,是對“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具體闡釋,是對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的響應,是我國期貨市場順應國際競爭趨勢、提高影響力的關鍵一步。

  上市品種註冊制改革對我國期貨市場的意義重大,它是期貨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導。首先,註冊制有利於交易所通過設計差異化合約提升核心競爭力。註冊制將期貨品種的上市、修改和退市權交給交易所,屆時將由交易所根據市場需求開發上市差異化合約,以滿足實體經濟的個性化需求,將充分發揮交易所的主觀能動性,在差異化競爭中提升競爭力。其次,註冊制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註冊制將簡化新産品上市的審批流程,有利於發揮市場監管一線機構的靈活性和及時性,同時可促使監管層的角色轉型,將監管從事前把關轉向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第三,註冊制改革是加強交易所競爭的需要,通過對期貨産品上市的市場化改革,可以進一步促進交易所之間的合理競爭。第四,目前我國期貨市場面臨許多外部競爭壓力,同樣需要用市場化的改革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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