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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動現有期貨品種對外開放

  • 發佈時間:2015-03-10 05:53: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我國改革的全面深化,推動我國期貨市場全面雙向開放的條件和時機基本成熟。一方面,我國期貨市場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國際影響力,有色金屬、貴金屬和天然橡膠等現貨市場的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較高,對應期貨品種成交量位居全球前列,價格影響力不斷增強。另一方面,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我國期貨市場已就交易規則、産品交割以及國際投資者培養等方面做了系統的研究和準備工作。特別是2013年7月上期所就開始了連續交易,在交易時段上已率先與國際市場接軌。另外,原油期貨即將推出。原油期貨市場籌備工作為我國期貨品種對外開放提供了系統的可複製經驗。其境外投資者參與模式、凈價交易、多幣種質押結算的模式、保稅交割模式以及風控模式的經驗在期貨品種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具有借鑒意義和可複製性。

  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國期貨市場的對外開放,建議在原油期貨推出之後,將外匯、海關、稅收等方面取得的政策突破,推廣複製到市場發育更為成熟、現貨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的有色金屬、貴金屬、天然橡膠等其他期貨品種,通過境外客戶的廣泛參與,提升現有品種的國際影響力,以點帶面,推動期貨市場的全面雙向開放。

  國際市場期貨交割普遍採用不含稅交割的方式,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需要解決境外投資者參與保稅交割的問題。在現有品種對外開放中,建議明確對境內外投資者採用增值稅免征規定。

  在監管方面,境外大部分期貨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都有相關規定,若境外交易場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資者提供直接接入該交易場所的電子交易平臺撮合訂單的交易服務時,須事先取得其監管註冊資格或授權。我國現有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過程中,也應在法律和法規層面對境內交易所的境外註冊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成熟期貨市場國家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以及期貨經營機構向期貨監管機構註冊的同時,接受本國監管機構的監管。建議在國內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過程中,在境外司法協助、行政執法等方面明確境內監管機關與境外監管機關的監管協同機制,實現對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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