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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要求券商做好利益衝突管理工作

  • 發佈時間:2015-03-14 00:43:3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券業協會13日公告,為指導證券公司做好利益衝突管理,下發《關於證券公司做好利益衝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利益衝突管理機制。對各項業務活動中可能産生的利益衝突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同時,協會還發佈了《證券公司資訊隔離墻制度指引》,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資訊的,應當將該內幕資訊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通知表示,證券公司已經採取資訊隔離墻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衝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衝突進行充分披露。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衝突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存在利益衝突的相關業務活動採取限制措施。證券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證券公司有關業務的決策機構應當實行回避制度,防範可能産生的利益衝突。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衝突的子公司兼任職務。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諮詢等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業務活動。此外,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在各項業務開展過程中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同時,協會還發佈了《證券公司資訊隔離墻制度指引》,規定證券公司進行業務創新或協同開展業務合作,應當事先評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資訊不當流動和使用的風險,建立或完善資訊隔離墻管理措施。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資訊的,應當將該內幕資訊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觀察名單屬於高度保密的名單,僅限于履行相關管理和監控職責的工作人員知悉。

  證券公司在以下時點,應當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一是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資訊公開之日;二是擔任上市公司股權類、債權類再融資項目或並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內幕資訊的洩露和不當流動。證券公司在確認不再擁有與項目有關的內幕資訊後,可以將該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從限制名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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