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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市場禁入情形將進一步充實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3-14 00:43:3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3日透露,證監會將就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這次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修改,是適應市場發展和監管執法工作的需要,在總結以往監管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明確終身市場禁入的情形,更好地發揮市場禁入措施尤其是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的作用,通過嚴格執法,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市場創新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監管執法保障。

  張曉軍表示,此次修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二)項規定,明確從事保薦、承銷、資産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故意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適用情形;明確採取隱瞞和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適用情形;明確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適用情形,並兼顧了對跨市場違法行為的適用。二是針對證監會執法實踐中遇到的違法人員阻礙、抗拒執法的問題,為維護監管執法的嚴肅性,保護監管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嚴重故意不配合執法的適用情形規定。三是針對多次違法、屢罰不改的嚴重違法失信問題,增加“累犯”的適用情形規定。四是將《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適用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大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

  據統計,自2006年至2014年,證監會共對50余名證券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涵蓋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市場操縱、欺詐發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證券等主要違法案件種類。特別是最近兩年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欺詐發行等違法案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任人員堅決採取終身禁入措施,將一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人員清除出場,在市場中産生了極強的震懾效應,社會和市場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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