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市對外開放應“可複製”
- 發佈時間:2015-03-09 02:22: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可預見的是,能源中心作為我國第一個國際化的期貨交易平臺,將全面引入境內外交易者和經紀機構參與國內期貨市場。
業內人士表示,在建設原油期貨市場的具體過程中,在業務規則與國際市場的充分對接、保稅交割業務模式的探索、人民幣國際化戰略等各方面都將積累先進經驗,併為後續其他能源類品種的國際化探索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模式,為我國能源産品的全球化戰略佈局進行有效探索。
面對開放型經濟的迫切需求,我國期貨市場亟需實現由區域性市場向“雙向開放”的全球性市場的轉型。通過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聯動發展,滿足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的需要,並以此為契機全面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實力和影響力。
楊邁軍認為,原油期貨市場籌備工作為我國期貨品種對外開放提供了系統的可複製經驗。其境外投資者參與模式、凈價交易、多幣種質押結算的模式、保稅交割模式以及風控模式的經驗在期貨品種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具有借鑒意義,具有可複製性。
他在給兩會提交的《關於推進現有期貨品種對外開放的建議》中提出,建議在原油期貨推出之後,將外匯、海關、稅收等方面取得的政策突破,推廣複製到市場發育更為成熟、現貨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的有色金屬、貴金屬、天然橡膠等其他期貨品種,通過境外客戶的廣泛參與,提升現有品種的國際影響力,以點帶面,推動期貨市場的全面雙向開放。
比如,在結算賬戶管理方面,我國現有成熟品種對外開放可以採取與原油期貨相同的境內外匯賬戶模式,或借助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採用自由貿易賬戶模式。
楊邁軍説,在境內外匯賬戶模式下,目前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將準備支援原油期貨的關於外匯總額控制的外匯額度及配套政策應用於其他期貨品種或給予其他品種類似的政策;在自由貿易賬戶模式下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明確境內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在自貿區設立自由貿易賬戶的相關政策,同時明確自由貿易賬戶與交易所現有的一般賬戶對接的方式。
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以及交割相關的稅收政策方面,楊邁軍表示,參照國際慣例,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考慮暫免對參與境內期貨市場的境外投資者徵收所得稅。國際市場期貨交割普遍採用不含稅交割的方式,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需要解決境外投資者參與保稅交割的問題。在現有品種對外開放中,建議明確對境內外投資者採用增值稅免征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跨境監管協作與協調問題上,境外大部分市場如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期貨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有相關規定,若境外交易場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資者提供直接接入該交易場所的電子交易平臺撮合訂單的交易服務時,須事先取得其監管註冊資格或授權。對此,楊邁軍建議,我國現有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過程中,也應參照推出原油期貨的經驗,需要在法律和法規層面對境內交易所的境外註冊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另外,成熟期貨市場國家多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以及期貨經營機構向期貨監管機構註冊的同時,接受本國監管機構的監管。在國內期貨品種對外開放過程中,楊邁軍建議,在境外司法協助、行政執法等方面通過司法協助條約、監管合作備忘錄等形式明確境內監管機關與境外監管機關的監管協同機制,實現對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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