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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傑建議明確企業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

  • 發佈時間:2015-03-07 01:56:5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顧鑫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長桂敏傑提交的提案,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參照國內外資産證券化稅收體系,結合我國稅收法律環境,明確我國企業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

  提案認為,出於風險隔離的需要,資産證券化業務設計了將基礎資産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SPV)並由其進行運營及收益分配的程式性環節。SPV並非真實經營實體,其收益也是完全轉遞給最終持有人,不應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在資産證券化業務中不因SPV的設立導致重復徵稅,即“稅收中性原則”,是降低資産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

  關於企業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提案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在給予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與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稅總局2006年發佈《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對於企業資産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尚處於空白,給企業資産證券化開展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建議比照《通知》的稅收中性原則,明確企業資産證券化各環節的稅收繳納政策,避免雙重徵稅。

  二是參照美國等成熟市場做法,制訂專門的SPV稅收政策。例如美國通過制定《1986年稅收改革法》、《1996年小企業就業保護法》,確立了作為SPV的不動産抵押貸款投資載體與金融資産證券化投資信託的免稅地位,有效降低了資産證券化交易成本。建議財稅部門制定專門的SPV稅收政策,從制度層面對於以資産證券化為目的SPV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為資産證券化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援資産證券化發展。

  三是借鑒台灣香港地區的做法,制訂針對特定類型資産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台灣地區出臺《不動産證券化條例》並輔以相關法規,對於不動産證券化中涉及的證券交易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稅種的徵收制訂了優惠政策。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協調相關部委研究通過單獨立法或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降低以不動産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業務稅收負擔,為盤活不動産等存量資産提供便利。

  桂敏傑提交的另一份提案提出,當前,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功能發揮,既要不斷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個公正、高效、專業、權威的金融司法體系。更好發揮司法對金融改革發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動金融審判在機構、隊伍、能力與制度建設等方面再上新臺階。為此,作為支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國家戰略的保障機制,建議借鑒最高院設立巡迴法庭和成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成功改革經驗,在上海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

  提案建議,可以借鑒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與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設立(包括鐵路中級法院,“三塊牌子一個機構”,“審判獨立、行政(黨務)合署”)的先例,本著“精簡、高效、扁平化”的機構設置原則,可以考慮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設立於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層法院審判的各類金融案件的上訴,並依法受理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金融案件。在條件成熟的適當時機,考慮設立獨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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