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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創新稅收政策 撬動市場創新資源

  • 發佈時間:2014-10-13 01:30:5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專論

  稅收政策對企業創新活動干預小,是政府引導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我國已基本建立覆蓋主要創新主體和創新鏈主要環節的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積極作用已顯現,但在政策設計和執行方面還有待完善。

  我國創新稅收政策現狀

  按激勵對象劃分,我國創新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如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雙軟企業、動漫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等都享受15%或更低的所得稅率優惠;二是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創新能力的稅收政策,如研發費用150%加計扣除政策;三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如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500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風險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投資額稅前扣除,高校和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獎勵技術人員的獲得者免個人所得稅;四是支援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的稅收政策,如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給予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的免稅優惠。

  存在的主要問題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未實現普惠,仍需進一步完善

  研發項目規定領域限制縮小了政策受益面,部分合理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如生産和研發共用機器設備等無法剝離的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小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要求的研發費用,歸集科目也不同,高新技術企業需兩次歸集,申請成本較大。缺少對研發活動必鬚髮生在我國境內的限制,不利於激勵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研發活動。

  2.技術交易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不理想,技術入股稅收政策不合理

  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範圍過窄。現行政策允許享受優惠的技術許可權轉讓必須是“5年以上全球獨佔許可權”轉讓,不符合企業技術許可交易特點,至今也未發生據此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行為;技術秘密等智慧財産權未在優惠允許的技術範圍之內,但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數量和金額都佔到技術轉讓合同的60%以上。受益面太窄直接影響政策效果,2008年以來,技術轉讓交易數量和金額都未呈上升趨勢。

  “營改增”試點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弱勢的技術交易賣方多放棄增值稅免稅,實際稅負增加。“四技”收入由免營業稅改為免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激勵,但忽略了我國技術交易市場目前多為買方市場的現狀。處於強勢的買方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常要求賣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以獲得進項稅額抵扣,並利用其強勢地位將增值稅負向前轉嫁給賣方。為促成交易,賣方只能選擇放棄免稅,稅負增加。此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放棄免稅後,36個月不得再申請免稅,這意味著賣方即使在買方不再要求進項稅額的情況下,也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

  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享受免稅優惠缺乏操作細則。據調研,企業在實踐中較難證明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與有關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相關,政策實施細則也未對此明確操作辦法,稅務部門一般從嚴徵管,兩類技術交易較難享受優惠。

  自然人技術入股無延期納稅優惠。在我國初創科技企業中,無形資産入股大量存在。但自然人技術入股時需就其獲得的股份金額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當時並未取得任何收入。

  3.風險投資所得稅優惠未實現普惠,有限合夥創投合夥人所得稅政策有失公平

  創業投資70%稅前扣除優惠範圍太窄。現行優惠對象僅包括備案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對象必須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限合夥創投企業、未備案的創投企業和其他有相同投資行為的個人投資者都不在受惠範圍之列,大量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在符合條件的投資範圍之內。

  有限合夥創投合夥人所得稅政策有失公平,亟待理順。企業直接投資獲得的股息收入免稅,但通過有限合夥創投企業進行投資,分得的所得須統一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股息所得不能獨立出來免稅。個人通過直接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收益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通過有限合夥創投進行投資的有限合夥個人分得的收入須統一歸為“個人生産經營所得”按照最高邊際稅率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課稅,股權轉讓收益不能從其分得的所得中獨立出來單獨按20%稅率課稅。普通合夥人雖然是經理人,但其回報分成收入從收入來源角度看是投資者讓渡的投資收益,按照“個人生産經營所得”而非投資所得課稅,不利於吸引和培育風險投資家。

  4.個人股權獎勵所得稅優惠政策難以落實

  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獎勵給技術人員,獲獎人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執行困難。據調研,從政策發佈的1999年至今,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都未按該項政策進行過免稅審批或備案。此外,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給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獲獎人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難以落實。該政策目前僅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試點,僅針對參加“股權激勵試點方案”的高新技術企業,門檻太高,優惠力度也太小。截至2013年底,示範區尚無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申請分期納稅優惠。

  5.專門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嚴重缺失

  中小企業由於財務制度不健全、核定徵收、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往往不具備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條件,這是中小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先天缺陷。我國現有創新稅收政策70%都是所得稅優惠,且對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無特別優惠,中小企業難獲益。

  相關政策建議

  1.建立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

  建議借鑒國際經驗,提高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率,並對不足抵扣部分給予稅收返還或允許無限期向後結轉。建立鼓勵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優惠,對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一定期限的風險投資公司、有限合夥風險投資、個人投資者和其他企業投資者均可享受投資額一定比例的稅前扣除優惠。對有限合夥創投企業單獨出臺所得稅政策,允許股息和股權轉讓收益在合夥企業環節從應納稅所得額核算中獨立。

  2.完善鼓勵技術交易的稅收政策

  建議取消對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佔”限制,並允許技術秘密等技術轉讓所得享受優惠,但必須排除關聯交易。針對“四技”收入增值稅優惠出臺實施細則,允許技術交易賣方按需要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享受免稅之間選擇,但不受36個月限制;如開具增值稅發票,可享受“即徵即退”優惠,但須避免關聯交易,同時允許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享受相同優惠。對技術入股個人給予延期納稅優惠,借鑒美國經驗,對技術入股個人允許延期到股權轉讓時才納稅。

  3.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多數國家的研發稅收優惠適用所有企業,合格研發支出範圍較寬。建議取消行業或領域限制,繼續擴大合理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範圍,如與高企認定中的研發費用核算範圍統一,明確共用研發費用分配標準等進一步細化實施細則;對各項合格研發費用給出更明確解釋,制定判斷研發活動的指導細則;規定合格研發活動必須在中國境內,對於在中國不具備開展條件的,可規定境外研發費用的比例上限。

  4.對符合條件的股權獎勵獲獎人給予免稅優惠

  借鑒國際經驗,制定適用於所有創新主體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獎勵的個人所得稅免稅優惠,同時細化對“高校和科研院所”“主要技術人員”“股權獎勵行為”等的界定;制定“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計劃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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