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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協擬規範上市公司監事會

  • 發佈時間:2015-02-16 00:30: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日前完成《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及編寫説明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網站(www.capco.org.cn),意見於3月15日前反饋到協會。

  徵求意見稿提出,上市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一般為奇數,人員應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監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執行。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具有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含獨立董事)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或獨立董事),董事會不提請股東大會撤換的,監事會可以提議予以罷免。

  在監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監事應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相關決議後一個月內)簽署《監事聲明及承諾書》並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股票退市後重新上市的上市公司監事,應在股票重新上市前簽署《聲明及承諾書》並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監事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資料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上市公司監事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倪銘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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