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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國企監事會監督如何不“空轉”

  • 發佈時間:2014-10-13 07:46: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崔麗  責任編輯:王斌

  每週三例行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已成為透視中國經濟政策脈動、觀察中國經濟發展動向的窗口。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了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的彙報,國企的監事會職能作用由此進入人們關注的視野。

  北京大學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南京郵電大學資訊産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教授認為,本次會議透露出的一個信號顯示,加強和發揮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監督檢查職能,成為下一步推動、促進國企改革發展的一個切入點和突破口。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從改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水到混合所有制破冰,從大刀闊斧改革國企薪酬到嚴謹規範董事會職權,一項項“真刀真槍”、傷筋動骨的國企改革正向深水區挺進。

  監事會作為國有企業內部重要的專門監督機構,在規範國有企業決策層和執行層的權力運作,保證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此次國務院會議明確提出,監事會要創新監督形式,進一步提高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努力打造“陽光央企”,有效保障國有資産安全和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然而,令人深思的是,在一些國企中,監事會並未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在有的國企中,監事會某種程度上成為“擺設”,監督職能“空轉”。那麼,監事會如何切實履行對大型國有企業的監督檢查職能?如何從體制、機制上,進一步創新監事會的監督檢查職能?

  監督失控 國企成腐敗高發頻發區

  一段時間以來,國企高管群體成為腐敗聚集地、高發區。據統計,十八大以來因各種違紀落馬的國企高管已有67位,其中“一把手”達38人,落馬者涉及石油、電力、通信多個行業,財務、招投標等成腐敗的高發領域。

  王春暉剖析,從目前國有企業自身的反腐倡廉形勢來看,貪污腐敗涉案人數持續上升,既有“老虎”,也有“蒼蠅”,且涉案人員低齡化,涉案金額巨大。據《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統計,2013年企業家腐敗犯罪案件中,81例為國企企業家腐敗案件,佔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總數的73.6%,涉案國企企業家共96人,佔國企企業家涉案總人數的75%,涉案企業家的年齡均值為43.2歲。

  “國企腐敗案發之頻、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響之廣,令人震驚。這不僅影響了企業的穩定和發展,也嚴重地損害了國有企業的自身形象,甚至引發民眾對國有體制的質疑。”王春暉説。

  分析高發頻發的國企腐敗案,王春暉憂慮地説,監督失控、監督失于防範,成為一大主因。“一把手”涉案是國企腐敗的重點,由於國企“一把手”權力高度集中,人、錢、物一人説了算,決策成“一言堂”,“一把手”不受制約,必然為貪腐埋下巨大的隱患。

  國有企業承擔著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而重大工程成為一些國企蛀蟲貪腐、自肥的“唐僧肉”。

  王春暉認為,監事會的設置沒有獨立性、權威性,使得對中央“三重一大”的決策在實際執行中有的走偏,有的變形,有的僅是走形式,更有甚者,有一把手拍板時利用這一制度將個人權力濫用轉化為“集體決策”,造成嚴重危害。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早在2010年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按照中央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但在實踐中,“三重一大”決策會議主要由“一把手”主持,或“一把手”委託分管的領導主持。王春暉説,這樣領導很容易先定基調,引發決策結果的“首因效應”。

  監事會監督“空轉”為哪般

  王春暉正著手編撰我國首部《國有企業預防腐敗法律風險指南》,以法律思維預防國企腐敗風險。他指出,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定位、職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監事會是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産物。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2000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分權制衡的決策、執行與監督體系。那為何當前的監事會監督職能難以有效發揮?

  “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的公司在組織結構上有很大的區別,即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且所有董事會的成員均不是來自股東,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國有企業在所有者缺位的情況下,如何健全和真正發揮國有企業的監事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中亟須解決的重大問題。”王春暉直言:“正是由於國有企業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股東代表、董事會以及主管部門都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他們都不可能把企業當作自己的財産去管理和經營,無論境界多高,只是一種‘經濟人假設’,在企業一把手內部人掌控之下,監督流於形式,相反的是不斷産生的權力較量、貪污腐敗、重復建設、惡性競爭,等等。”

  國有企業的監事制度應以財務監督為核心,而實際上,監事會的財務檢查監督往往被“虛置”。有的是由於監事會成員缺乏財務知識,不能切實擔負起監督財務的職責。更核心的原因在於,企業財務、審計等部門是直接隸屬於經營管理層,並不直接對監事會這一相對較“虛”的機構負責,以至於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不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工作,甚至還阻礙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呼喚“陽光央企”創新監事會職責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注意到,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即要創新監事會監督形式,在下一步加強監事會改革的舉措中,公開、資訊披露等成為關鍵詞,呼喚“陽光央企”更是眾望所歸。

  劉俊海認為,國企透明度缺乏成為制約國企治理體制與治理能力的瓶頸,全面建立國企資訊披露制度、賦予全民股東知情權已成當務之急。

  他指出,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僅為上市公司設定了強制性的資訊披露義務。至於非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則沒有法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多年來,國企財務與經營資訊長期處於保密狀態,國企內部控制人監守自盜的犯罪行為頻頻發生,此次明確提出,要探索推進國企財務預算等重大資訊公開,這就為全面建立國企資訊披露制度、賦予全民股東知情權奠定基礎”。

  對此,王春暉亦大力“點讚”:推進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資訊公開是對國有企業最好的監督模式,不僅有利於民眾充分了解國企的經營狀況,同時由於重大財務預算資訊的公開,能夠充分預防國企業的腐敗行為。

  王春暉稱,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都應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資訊。“這裡的重大資訊應當是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資訊,年度、中期財務資訊以及其他可能對企業和股東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具體應當有國務院制定國家層面的《國有企業財務預算資訊公開條例》。這正是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全民知情權的要義所在”。

  王春暉提醒,應將改革國企的內審體制提上議事日程。實踐中,國有企業的內審機構由企業自行組織和設定,內審部門基本上是由國企一把手分管和主導,因此國企的內審監管功能幾乎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他建議,國企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隸屬於監事會,直接受監事會的領導,對監事會負責。“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定期且及時地將對各職能部門的審計結果向監事會報告。這樣才能樹立內審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從而達到對國企高管的財務監督職能”。

  種種資訊表明,對國企的監督之拳正強硬有力起來。今年7月16日,國資委啟動央企四項改革試點,其中之一即是派駐紀檢組試點,探索對國企負責人重點監督的紀檢監察方式,要強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增強監督的相對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強對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系統領導,推動中央企業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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