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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土改實踐中的創新思路

  • 發佈時間:2015-01-10 00:56:3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胡東林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並存”的憲法原則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如何體現?土地集體全比例所有,農民家庭承包經營使用是否實現“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並存”憲法原則的最佳途徑?現在倡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土地産權在集體和農民之間按一定比例混合後再市場化是否符合憲法原則?相關法律法政要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關係長久不變,那麼,它具體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的實物關係,還是指貨幣關係不變?或者二者兼有?

  諸多問題困擾甚至限制著新一輪土改的推進。作為一個關注者和思考者,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授李錄堂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土地的三項要求(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土地用途不變),以及農民對土地的三項要求(農民對土地在國家層面和集體層面的貨幣化社會保障要求、農民利用土地實現生存就業和發展的要求、農民利用土地作為商品實現其財産收入的要求),在《雙重保障型農地市場流轉機制》一書中提出了農村集體土地産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創新思路:實行以土地集體公有為主、非集體(農民)所有為輔的土地所有制新形式,前者又可以稱為集體控股性土地所有,後者又名農民非控股性土地所有,分別佔集體産權的51%和49%。

  顯然,這種集體土地所有制新形式與當前中央關於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是完全一致的,而農地産權比例化與中央關於農地三權分離政策的思想也是吻合的。須知,保證集體所有權不變、穩定承包權和搞活經營權其實就是從土地産權關係性質上對土地權利做出的一種比例化區分。

  有意思的是,本書還借鑒國企改革的經驗思路,提出將土地産權(農地承包經營使用權等)在數量上按集體51%、農民佔49%的比例分配後再市場化流轉,由此保證了集體所佔土地權益的主體地位(當然,以多大的比例來保證這種主導地位還可以具體調整)。集體所佔農村土地産權及收益總額的51%主要用於農民土地社會保障金和土地規模化公積金,前者主要解決農地市場流轉過程中失地失業農民的生存問題,後者主要幫助上述農民重新購買轉入土地再就業保障問題。至於集體土地市場流轉過程剩餘49%的産權及收益者完全歸農民所有,從而形成既能保證農地集體所有主導地位,又具有雙重保障和穩定性的農地産權市場流轉機制。

  回到開篇的那些問題。應當説,現行的農地制度並沒有提供明確答案,而當閱讀完《雙重保障型農地市場流轉機制》之後一定會同意,書中提出的農地産權收益比例化思路對於我們尋找答案應該是一大啟發,期待能看到它在新土改的實踐中展開進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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