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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修改交易規則

  • 發佈時間:2015-01-10 00:56: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張莉

  滬深交易所9日同時發佈修改交易規則通知。通知表示,為進一步發展基金市場,滿足投資者的投資交易需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滬深交易所決定對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據上交所公告顯示,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修改為:“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一)債券;(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七)權證;(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于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深交所公告顯示,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4條修改為:“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債券、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于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經證監會批准,深交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滬深交易所表示,上述交易規則修改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相關報道詳見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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