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14年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土地為集體建設用地
- 發佈時間:2015-01-04 07:30: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姚慧婷
國企員工李某14年前從岳老太手裏買了一套農房。岳老太去世後,其兒子王先生作為繼承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判決王先生勝訴。
王先生訴稱,2000年8月17日,他的母親岳老太購買了順義區天竺鎮天竺村委會自建的一套兩室一廳樓房,房屋價款和天然氣設施費等共計13.8萬餘元。買房第二天,其母親經人介紹,按原價將房屋賣給了在首都機場工作的國企員工李某,雙方簽訂了購房證明。2010年10月,天竺村被整體拆遷,村委會自建的樓房被重新安置調整。2011年9月11日,其母親去世。
王先生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非本村村民,與其母親的房屋買賣行為應屬無效。他為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2000年8月18日簽訂的購房證明無效。
李某辯稱,本案名為房屋買賣關係,實際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義取得房屋使用權。當年除了支付購房款,他還額外支付岳老太好處費1萬元。他對涉案房屋形成了長期居住佔有使用的事實,十幾年的時間裏,岳老太本人從未提出過異議,且涉案房屋是他唯一住所。他的水電、燃氣費均向村委會支付,村委會也明知並認可他是房屋的實際使用權人。李某認為,王先生是看涉案房屋價值升高而主張無效,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同意其訴求。
法院認為,根據岳老太與李某簽訂的購房證明內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購買訴爭房屋,李某主張其獲得轉讓的是訴爭房屋使用權,不構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雙方訴爭房屋所使用土地為順義區天竺鎮天竺村集體建設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因此,岳老太與李某所簽訂的購房證明無效。法院對王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購房證明無效後的相關事宜,雙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法院對此不持異議,雙方可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