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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職業精神履行行業準則

  • 發佈時間:2015-01-05 01:09:2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明確規定“禁止證券業從業人員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各證券公司通過合規文化引導和制度約束,要求員工向投資者客觀、公正、全面地説明各種産品的風險和收益特徵,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員工嚴格執行,通過客戶適當性管理,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的風險等級進行適當的匹配,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防範從業人員發生不當行為。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個別證券從業人員為獲得短期利益,以宣稱知悉內幕資訊、承諾保本保息等方式,誘導客戶進行投資。例如,A公司某營業部客戶經理李某,在向多名老年客戶銷售A公司代銷的某高風險等級信託産品時,擅自向客戶做出保本保息承諾,並表示即使信託産品虧損,A公司也會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另外,李某為取得銷售獎勵,誘導多位客戶不客觀地填寫《風險評估表》,使得真實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購買該産品。最終,該信託産品投資失敗,投資者的本金遭受損失,李某的多名老年客戶到府要求A公司賠償並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嚴重影響了A公司的正常經營。李某的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和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事發後,A公司及時向證券業協會報告,對李某予以處罰並告知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李某主張權利。

  上述案例説明,從業人員任何漠視、無視、違反《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和監管機構要求的行為,對個人、機構、客戶,乃至行業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巨大影響。警鐘長鳴,從業人員應當時刻謹慎自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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