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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境內外比較

  • 發佈時間:2014-12-26 01:13:2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融服務業是受到最嚴格監管的行業之一。很多時候,由於行業成長、産品創新、監管與時俱進,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能將從業人員開展業務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一一加以窮舉和規範。因此,從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的角度看,境內外大多數監管機構採用了對主要行為原則正面宣示、重點違規行為“負面”列舉的立法模式。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4年12月17日修訂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即採用了這一模式,明確了證券業從業人員須遵守的一般性規定,包括合法合規、誠實守信、適當性服務、專業勝任、保守秘密、公平對待客戶、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此外,特別強調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資訊誤導、承諾收益等11項禁止性行為。

  我國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也屬於這一典型模式,開篇列舉了誠實及公平、勤勉盡責、專業能力、有關客戶資料、為客戶提供資料、利益衝突、遵守法規、保護客戶資産、高級管理層的責任等9項一般原則。香港雖然沒有“負面”匯總列舉禁止行為,但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等法例、守則和指引中,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禁止性行為予以詳細的規制。

  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簡稱FINRA)承擔類似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職責。FINRA雖然沒有專門制定“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但通過體系化的規則(FINRA Rule)對其會員及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監管。FINRA以交易流程構建規則體系,誠實守信、投資者適當性服務、專業能力勝任、保守秘密等從業人員一般行為準則分散在各個交易環節的監管規定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則被視為犯罪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制。(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稿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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