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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發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1-29 01:09: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瑩瑩

  銀監會、財政部、央行、證監會、保監會近日聯合發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集團母公司(指資産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監管要求。其中,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資産公司可分階段落實本辦法中風險計量及壓力測試、數據管理及資訊系統建設有關規定,但已改制資産公司至少應在2020年底前達標,未改制資産公司至少應在改制後7年內達標。資産公司應制定分步實施規劃。

  《辦法》稱,集團母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的自救安排機制,以抵禦系統性風險對集團的影響,提升集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銀監會在必要時可允許集團母公司根據逆週期管理的需要,適當調整資本監管要求,緩解資本監管的親經濟週期效應。另外,集團母公司應當促進資本工具的創新,加強對資本工具的有效運用和合規性的管理,擁有分紅支付優先權的股票不得作為普通股納入一級資本。

  《辦法》要求集團母公司應當減少過度資本杠桿對整個集團造成的風險。防範集團母公司將發債或借入資金以股權或其他方式注資附屬法人機構,以及附屬法人機構將發債或借入資金以股權或其他方式注資集團母公司或其他附屬法人機構對整個集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集團母公司應當加強對附屬法人機構的審慎管理。集團母公司對附屬法人機構的持股比例超過20%低於50%,並獲得實際控制權時,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資本高於附屬法人機構資本要求的超額部分才可用於彌補集團或集團母公司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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