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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政策調整初衷

  • 發佈時間:2014-11-17 02:22:5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市場傳聞許久的藥價政策調整近日終露端倪。發改委及衛計委藥政司多位官員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證實,發改委領導提議放開藥品最高零售指導價的制定,涉及多種不同類型包括醫保目錄內藥品、血液製品、國家統一採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藥具、一類精神和麻醉藥品、專利藥。尤為值得一提的是,血液製品計劃于2014年底前試點放開價格管制。而醫保類藥品的價格方案或于11月報國務院審批,有望于2015年實施。

  藥品作為性命攸關的産品,其價格形成機制錯綜複雜。按照國家發改委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藥品的價格分為三種: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定價權由國家價格管理部門和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分別行使,並各自製定定價目錄。

  不過,無論採用哪種定價方式,都需要企業申報並得到價格管理部門的批准;無論採取專家審評的定價方式,還是行政審批的方式,藥品的價格跟市場供求沒有直接的關係,而藥品價格本應由市場決定。例如中藥材價格隨市場供需關係上下漲跌,但以中藥材為原料的中成藥價格卻不能及時進行調整。

  國家發改委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現行的藥價管理制度存在諸多不足。“首先體現在發改委制定價格階段。按照現有流程,藥企並無權力制定上市新藥銷售價格。而是需把各項生産成本和費用報向發改委藥價處,由該處審核通過之後蓋章,之後藥企方可按照經批准的銷售價格上市銷售新藥。”前述官員表示:“發改委藥價處每年要制定上萬種品規的藥品的價格。而現階段該部門人力有限,審批早已流於形式。這種毫無意義的所謂價格制定,早就該取消了。”

  “其次,對價格進行行政審批式的管理無疑為個別藥廠抬升藥價提供了尋租空間。”前述官員表示。

  “第三,制定藥品最高零售指導價實際上與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存在功能重疊,發改委定個價,然後地方衛計委招標時候又出現另一個價,還不如不定價。此外,從已經放開價格的藥品來看,其價格也未出現明顯波動。”前述官員説。

  此外,發改委提議放開藥品價格制定也有其“無奈”之處。據了解,國家發改委從1997—2014年曾經連續30余次出招力圖降低藥品價格。儘管力度不小,但近年來患者藥品消費額卻節節攀升,同時還出現一些廉價救命藥供應短缺的怪現狀。在此背景下,發改委有意放開藥品價格管控。

  “探索新的藥價管理模式是今年發改委年度工作重點。”發改委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今年4月15日發改委會同多部委聯合發佈《關於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5月8日,發改委公佈低價藥目錄,要求低價藥取消最高零售價,改為在“日均用藥費用”內企業自主定價。目前全國31個省份公佈了低價藥本省目錄和實施方案。

  與發改委有意退出價格制定相呼應的是,在近來的地方基藥與非基藥招標中,價格部門在藥價形成過程中的作用正逐漸淡化。廣東省衛計委于11月10日公佈了《關於徵求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規則相關辦法修改意見通知》。

  其中具體的修改細則為:同一藥品不同廠家的全國各省中標價格和廣東現行採購價等數據由原“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主管部門採集”修訂為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採集”;入市價由原“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修改為“由省藥品交易機構計算,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由原“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差率計算出每一交易價格的最高臨時零售價修訂為由“醫療機構”根據每宗交易成交價格計算出成交品種的臨時零售價格。

  廣東省衛計委一名巡視員向中國證券報記者分析稱,此次徵求意見稿淡化了物價部門在價格制定體系中的作用,初衷應是遵循國務院提出的簡政放權的思路,減少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干預,發揮市場機制在藥品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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