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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操縱市場行為嚴懲不貸

  • 發佈時間:2014-11-10 00:30: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利用網路等資訊技術手段操縱市場的現象屢見不鮮。有些人利用職務之便撰文薦股,操縱股價。對此類行為,監管機構嚴懲不貸。

  以職務之便發文薦股

  在李德勝、丁彥森案件中, 經查明,李德勝、丁彥森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3月27日,“證券之星”等網站發佈署名為華泰證券李德勝的薦股文章64篇。2009年3月18日至31日,“全景網”等網站發佈署名為中信建投證券丁彥森的薦股文章5篇。

  證監會認為,李德勝、丁彥森的上述行為對投資者構成欺詐,同時,為他人利用其從業資格從事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證監會決定:對李德勝、丁彥森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同時暫停李德勝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2年,暫停丁彥森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1年。

  發表部落格操縱股價

  在袁鄭健案件中,經查明,袁鄭健操縱中茵股份股票交易價格:袁鄭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個證券賬戶,連續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中茵股份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況下發表部落格文章推薦中茵股份股票。由於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數量較大,通過媒體推薦中茵股份股票的部落格文章閱讀次數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價格從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漲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漲幅40.20%;之後,中茵股份股票交易價格調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

  根據以上事實,證監會認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鄭健操縱中茵股份股票交易價格。袁鄭健操縱中茵股份股票交易價格獲利2,051,191.07元。證監會決定:沒收袁鄭健違法所得2,051,191.07元,並對袁鄭健處以4,102,382.14元罰款。

  在余凱案件中,經查明,余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凱分別以柳某、羅某、翁某偉的名義先後成立了武漢勝券在握投資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武漢金仕齊投資有限公司、武漢善行投資有限公司,隨後招聘羅某旭負責操盤、管理日常事務和撰寫薦股文章,招聘雷某為各大財經媒體聯絡人,招聘龔某負責操盤。同時,余凱還聘請江海證券分析師蔡某澍、洛陽證券分析師黃某為其撰寫薦股文章,並要求二人和羅某旭為其開立了“鄂某英”等7個證券賬戶及對應的銀行賬戶,加上其控制的“劉某珍”賬戶,按照“先建倉、再薦股、後賣出”的操作模式對“ST金花”等44隻股票進行了操縱,即在每天收盤之前購買相關股票,然後余凱利用華泰證券分析師李某勝和中信建投分析師丁某森的名義在“證券之星”、“和訊網”、“新浪網”、“金融界”等多個財經網站公開推薦上述股票,影響證券價格,並在薦股文章發表的當日或第二個交易日內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2009年4月,余凱和羅某旭商量借用北京禧達豐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平臺發表薦股文章,2009年5月至12月期間,余凱等人以“先建倉、再薦股、後賣出”的手段,先後在“和訊網”等網站發表薦股文章87篇,對“粵富華”等61隻股票進行了操縱。

  司法機關判決余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證監會決定:撤銷余凱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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