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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滬港通系列相關問題需要明確

  • 發佈時間:2014-11-07 06:4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滬港通實施初期,以名義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東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滬港通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後階段。”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1月6日表示。

  一段時間以來,業界對滬港通何時能正式“通車”充滿期待。市場原本預期會在10月份開通,但最終期望落空。

  對於滬港通“通車”問題,香港財政司司長曾俊華5日再次重申10月份開通只是市場期望,並強調技術已準備就緒,“我們現在已經可以啟動”。同一天,港交所方面表示,集團上下一直為滬港通的推出而積極籌備,目前滬港通計劃的準備工作已大致完成,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港交所將繼續通過各種渠道讓參與者及投資者熟悉該計劃。但是截至11月5日,港交所尚未取得啟動滬港通的相關批准,因此並無實施滬港通的確切日期。

  滬港通雖未“通車”,但一系列與其相關的問題仍然需要明確,如資訊披露。對此,證監會11月6日進行了明確。

  在滬港通實行名義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認定和披露是以名義持有人為準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準?

  對此,鄧舸介紹,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的規定,年報中應當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名稱等,若持股5%以上股東少於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目前,A股市場是依照記載于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的,也即按名義持有人進行確認。

  “在滬港通實施初期,以名義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東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鄧舸説。

  關於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資訊披露問題,鄧舸介紹,《證券法》第67條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需要報告、公告臨時報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根據《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資訊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因此,通過滬股通買入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資者,是資訊披露的義務人。”鄧舸説。

  關於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上限計算和認定的問題,鄧舸介紹,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簡稱QFII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時,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資訊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産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併計算。

  “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資訊披露。”鄧舸説。

  此外,鄧舸還就資産管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權益披露問題進行解釋。他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

  “滬港通下,資産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鄧舸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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