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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操縱股票價格行為

  • 發佈時間:2014-11-07 01:09: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從趙清波等操縱天保基建案、周武秀操縱成飛整合眾合機電股票價格案、首例上市公司增發過程中的價格操縱——恒逸石化市場操縱案等案件中可以看到,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並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嚴厲打擊。

  操縱股票價格

  在趙清波和趙波林案件中,經查明,趙清波和趙波林于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利用其共同控制的“天津匯邦”賬戶組進行對倒交易、開盤前虛假申報,操縱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證監會認為,趙清波和趙波林操縱“天保基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違法行為。當事人趙清波、趙波林在聽證會上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交易“天保基建”的目的並非操縱,而是中長線股票投資。二是“天保基建”股價上漲幅度應與地産指數作比較,二者偏離度較小。三是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並且賬戶實際虧損嚴重,因此請求減輕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首先,當事人利用在其共同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對倒交易、開盤前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天保基建”的交易量、交易價格,從當事人操縱行為的特徵判斷,當事人操縱該股票的意圖明顯。其次,以大盤指數還是地産指數作為比較標準,並不影響對當事人操縱股票行為的認定。當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態度良好,配合證監會相關調查工作,可酌情從輕處罰。證監會決定:對趙清波和趙波林處以90萬元罰款。

  在周武秀案件中,經查明,周武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操縱成飛整合股票價格。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周武秀通過其控制的11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連續買賣成飛整合股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成飛整合股票,頻繁操縱成飛整合股票價格,致使成飛整合股票價格升高,並在每次成飛整合股票價格升高後賣出所持有的股票。二是操縱眾合機電股票價格。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周武秀通過其控制的11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連續買賣眾合機電股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眾合機電股票,頻繁操縱眾合機電股票價格,致使眾合機電股票價格升高,並在每次操縱眾合機電股票價格升高後賣出所持有的股票。

  以上違法事實,有在相關證券營業部調取的周武秀交易成飛整合和眾合機電股票的證券賬戶開戶情況,周武秀交易成飛整合和眾合機電股票的相關情況,資金劃轉情況,相關人員的談話筆錄,成飛整合和眾合機電股票價格變化情況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周武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關於禁止操縱股票價格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股票價格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周武秀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市公司增發過程中的價格操縱

  恒逸石化市場操縱案是首例上市公司增發過程中的價格操縱案例。2011年6月25日,恒逸石化公告董事會會議決議,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擬向不超過10名的特定對象發行6500萬股,發行的定價原則為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46.40元)。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恒逸石化股價一路下跌至30元,與增發價格差距非常大,保薦機構認為不修改增發價格則增發無望。為維護股價以完成增發,恒逸集團財務負責人樓翔決定動用恒逸集團3000萬元資金,指使他人使用“何某”、“施某”等證券賬戶大量買入恒逸石化股票,主觀拉抬股票交易價格的意圖明顯。雖然本案交易金額、持股比例、對市場價格影響的統計結果等交易指標均處於較低水準,相關交易委託均為真實委託,未能對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産生顯著影響,但樓翔動用3000萬元集中買入恒逸石化股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證券法》第77條所規定的操縱市場行為。

  2014年4月29日,證監會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樓翔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本案係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案件查處結果表明,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並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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