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將可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
- 發佈時間:2014-09-27 02:04:1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6日表示,近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修訂稿)》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資訊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將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主體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改事前行政審批為基金業協會事後備案。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負面清單是這次資産證券化管理規定的核心,相關規定由基金業協會統一定期發佈,除原則性規定,負面清單可能將實施動態調整。
鄧舸表示,證監會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證券公司專項投資業務,資産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也相應取消。鋻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方式需相應轉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産支援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二是將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主體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三是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市場化的證券自律組織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資訊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基礎資産的真實性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
徵求意見稿提出,資産支援證券應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
資産支援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檯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修訂的核心是把原來的審批變成在基金業協會進行事後備案,更加市場化。在資産方面,只要資産符合真實性、公允性和持續穩定性,就可以進行操作。
該人士表示,負面清單將是這次資産證券化管理規定的核心,在行政審批取消後,市場化還要有邊界,基金業協會將很快發佈備案辦法,附帶負面清單。除了原則性規定,負面清單可能還將實施動態調整,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將由基金業協會統一定期發佈。信貸資産證券化,還將保留目前格局。如果銀行信貸資産願意通過券商來做,也是可以的,我們也為其留有空間,但內部還需要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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