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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證券法修訂核心是擴大投融資自主權

  • 發佈時間:2014-09-20 08:46: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19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聚焦三大理念問題:擴大“證券”定義範疇,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以及證券機構綜合經營。而這三大理念都服務於一個核心,即擴大市場主體投融資自主權。

  吳曉靈目前擔任《證券法》修訂起草組組長。在昨天于上海舉行的“2014中國金融創新論壇”上,她作了“《證券法》修訂與金融市場化改革”的主題演講。

  長期以來,我國的證券市場沒有建立正常的利益引導機制,社會資金的配置缺乏效率。她透露,《證券法》在修訂過程中,擬從三個理念問題著手,既提高籌資和市場運作效率、強調股東回報和籌資企業的經濟責任。

  她認為,給市場主體以投融資自主權是提高金融市場資金配置效率的關鍵所在。資本市場是投融資直接對接的市場,《證券法》是規範市場的基礎性法律,給市場主體投融資自主權與對普通投資人的保護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有自由就要受到約束,《證券法》是約束融資方行為,保護普通人利益。在規則約束下資本市場會提高社會資金的配置效率。在利益引導下將資金引向可以創造財富的行業和企業。

  “過去,資本市場在配置資金的效率方面做得不夠好,其實關鍵問題,是我們的資本市場不能在正常的利益引導下來引導資金的投向。很多企業不是以對股東回報贏得資金,而是過多進行炒作,這樣的一種市場實際上是不利於資金配置。因而在未來《證券法》修改過程當中,我們要特別強調上市公司還有籌資的企業對股東應負的經濟責任。”她説。

  吳曉靈表示,“證券”定義的核心是一種財産權利的證明,是一種可均分、可轉讓、可交易的權利或者投資合同。擴大“證券”定義,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則,規範投資合同的行為。這種基本法則將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以及公開交易或者非公開交易。通過定義的擴展,符合條件的財産權利都可以證券化,從而提高財産的流動性和拓展市場功能。此舉也將為打擊披著證券外衣的非法融資行為提供依據。

  針對修法過程中存在的分歧,吳曉靈表示共同的法律規範並不排斥特殊類型證券的特殊規則,以及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

  吳曉靈強調的第二個修法理念,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她表示,註冊制並不是稀奇的事物,不過是要求資訊披露真實、完整,在此基礎上虧損的企業也可以融資。資訊披露的欺詐行為,不但要負民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實行註冊制時,監管介入也要根據普通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的不同,有所區分。對於合格投資者參與的非公開發行,可以豁免註冊。從平衡風險外部性與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小額發行也可以豁免註冊。

  她強調的《證券法》修訂的第三個理念,集中在證券機構經營行為的規範。“在法制完善的基礎之上,從滿足多樣性的金融服務需求同時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在法人層面仍然實行分業經營,但是在集團層面綜合經營。”

  吳曉靈認為,證券經營機構應實行牌照管理。證券承銷等核心牌照仍然要求是獨立法人,但是對於單項的非核心牌照,可以考慮向其他機構發放,允許兼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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