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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議中艱難前行的獨立董事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9-18 00:30: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天倫置業獨立董事 朱江

  9月12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義務和職權等進行了界定。這是自2001年推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以來,首個針對獨立董事履職的制度性文件,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里程碑式新成就。

  2001年至今,獨董制度在中國已有13個年頭。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報告》,包括獨立董事、公司管理人員、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內的所有調查者,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 “促進公司整體發展”、“促進公司治理”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持肯定態度的人員均超過50%。同時,對獨立董事及獨董制度也存在質疑的聲音,雖以“怒其不爭”的批評建議為主,但也不乏一些觀點對相關法規的修訂視而不見,存在舊事重提、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情況。

  關於官員兼任獨立董事及個別人員兼任多家公司獨立董事的問題,2013年12月,中組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意見》,明確了黨政領導任獨立董事的限制性規定。證監會關於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1年修訂)》及最新發佈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均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任職的數量限制。上述文件發佈後,仍“涌現”出多篇對獨董制度質疑和諷刺的文章,其中很多使用的是舊數據或某些資訊系統未及時更新的數據。誠然,最初的制度確有缺陷,但在制度完善後,如果罔顧進步,舊事重提,卻也不該。

  獨立董事很少投反對票是許多文章質疑獨董是否有所作為的“例證”之一。某些文章稱,滬深交易所的數據顯示,從2001年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後,在上市公司近三年數萬次的投票中,多達7000余名獨董僅有47次表示反對意見,94次棄權,簽字同意次數幾乎達99%。

  筆者認為,把獨董單獨拿出來,而不是放在所有董事的大環境中對比觀察,是否妥當值得商榷。《董事會》雜誌2013年12期刊登題為《董事會重大決策呼喚反對票》的文章稱,縱觀上市公司所有議案的審議結果,包括佔全體上市公司近20%的並非一股獨大(二、三股東持股總和超過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出現反對議案的情況亦微乎其微。

  不投反對票不能表示包括獨董在內的所有董事無所作為,而是事先充分溝通的必然結果。在制度上,公司需要就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與獨立董事事先溝通,並要求獨董出具獨立意見,這就從制度上確定了事先溝通的必然性。筆者所在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非公開發行議案時,所有獨立董事均向公司管理層及券商就一些事項發言詢問並提出建議。公司最終也採納了獨立董事的建議,進行了相應的修改。這些在會議記錄中均有記載。在此情況下,獨立董事就沒有任何必要投棄權票或反對票。

  如果在充分溝通的前提下仍出現獨董投反對票的情況,如果不是獨董個人罔顧公司利益來作秀,就只能是公司不惜被監管機構關注,也要不顧獨董反對強推某項議案。這兩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大,所以在表決中自然很少出現反對票。

  此外,對於獨董存在內幕交易的指責更顯得不夠嚴謹。某些文章舉出的漳澤電力事件確實存在,但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和高管的內幕交易相比,也只能算是偶發。如果不考慮全部關聯交易的整體和獨董所佔比例,只因一匹害群之馬而否定整個獨董群體,實在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關於獨董薪酬的指責更是以偏概全,某些文章列舉的高薪獨董無一不是已“下崗”的官員獨董。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報告》,上市公司獨董年薪的中位數為6萬元。

  雖然外界常認為獨董是“空領高薪”,但只有真正的獨董才知道,在不高的津貼背後,自己所承擔的責任之重。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程度上,獨立董事需要對公司大事小情進行無限保證。

  就需要保證的事情數量而言,定期報告、增發需要簽保證函來保證材料的絕對真實;會議決議的簽字要對相關決議的合法有效進行保證;就連各種聞所未聞的公告,開篇第一句都是“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目前的規章制度並未要求一切公告皆由董事會審議,對未審議過的事項也需要進行保證。從程度上講,作為公司外部董事的獨立董事,要求像內部管理者一樣對相關事項進行無限保證,這也是不公平的。

  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以給我們很好的參考。審計報告的開篇就明確了各方的責任:編制和公允列報財務報表是公司管理層的責任,而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只需按照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並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這之中有兩點值得借鑒,一是工作要求,二是合理保證。

  有明確的工作要求即有明確的免責規範。之所以説《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發佈是個里程碑,因為它是獨立董事履職的指導書,如第十一條提出製作工作筆錄等。但如果能有一個更詳細的行為準則,只要證明已遵守準則完成相應工作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就可以視為已經勤勉盡職,即使未能發現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免於處罰,這必將大大降低獨立董事的任職風險。

  獨立董事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僅以其許可權為範圍來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很難像公司的管理者一樣全面保證公司所有事項的真實、準確、完整,其保證應僅限于須交由董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並且應該是在勤勉盡職的前提下的合理保證,否則就算有所要求,也是無法真正做到的。

  獨立董事認為自己已經很盡職了,但投資者卻認為獨董發揮的作用遠遠不夠,而公司管理層又覺得獨董管得太多了,安心做個顧問就好。不同的立場導致不同的觀點,各種指責和不配合也增加了獨董工作的難度。實際上,無論是管理層、投資者還是獨立董事,最終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公司財富的最大化,所以大家都應該在相互理解、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共同為公司的發展盡其所能。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淺薄之見,與大家共同探討,或許會引發爭議甚至“眾怒”,但我只想説出一個獨立董事的真心話,無愧於心就好。最後,希望獨董制度能夠進一步發揚光大,公司治理亦能上一個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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