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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著更加完善的治理結構邁進

  • 發佈時間:2014-09-17 00:47:1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升科技董秘 曲曉力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當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最重要的基礎,獨立董事、監事會、機構投資者和仲介機構則是有效推動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中,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是加強董事會建設、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準的核心任務。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通過實施《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誌著國內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建立。十幾年來,獨立董事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優化産生了良好的推動作用。曾經一直困擾市場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等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基本受到遏制。總體上看,公司治理逐年改善,但公司之間規範治理水準仍參差不齊,獨立董事制度重形式而輕實質的狀況依然存在。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定位不明確、知情權無法保障、激勵作用缺失等問題,導致部分獨立董事履職意願不強、甘當“花瓶董事”、“簽字董事”,從而未真正發揮出應有的制衡和代言角色,頗受市場詬病。此外,部分上市公司甘願與“花瓶董事”之間保持一種循規蹈矩的“默契”,使得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無法真正地發揮出來。為此,監管部門在著力解決該問題上下很大的決心,投入了很多精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的應運而生,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保障獨立董事履職明確了方向,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指導獨立董事順應市場化監管新潮流。

  2013年是國內資本市場完成過渡、啟動新佈局的轉折之年。監管部門嚴懲內幕交易、懲治欺詐發行、實施史上最嚴厲的IPO財務核查,“重典治市”令投資者拍手稱快。2014年是改革年、創新年,也意味著更多的變化與期待。優先股的試點、現金分紅措施的完善、新三板的擴容落地、新“國九條”的頒布、創業板再融資的放開、員工持股計劃的試點等一系列史無前例的舉措真正開啟了市場化改革由理想到現實的旅程。《指引》的出臺也是監管部門放鬆管制加強市場化監管重要變革的又一體現。

  我國資本市場與其他資本市場最大的不同在於投資者結構的差異性——中小散戶佔據資本市場的主力併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年12月27日,新“國九條”的頒布成功填補了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空白,保障投資者參與權和知情權、強化投資者糾紛解決和賠償救助等一系列舉措真正開啟了中小投資者保護之門。

  在《指引》體現的市場化監管新動向下,獨立董事作為兼顧中小股東利益及上市公司長遠利益的特殊主體,在上市公司財務審計、合規經營、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利潤分配等方面的監督制衡作用的有效發揮,將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二、獨立董事系統而全面的履職指導書。

  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擔負的職責和義務較多,而諸多職責和義務散落在《公司法》、《證券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指引》首次將獨立董事的職權、義務以及履職範圍進行了全面、系統地歸納和總結,使之成為獨立董事履職指導書,清晰明瞭,方便獨立董事學習、參照,在實務操作中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

  三、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綱領性文件。

  1、保障獨立董事享有充分的知情權。

  如何使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制衡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如何借助獨立董事的專業性為上市公司在戰略諮詢、商業判斷等決策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務?需要打破上市公司與獨立董事之間多年形成的循規蹈矩的“默契”,煥發出獨立董事的激情與智慧,使他們能嚴格規範履職、大膽建言獻策,真正體現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只有這樣,上市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才能擺脫重形式而輕實質的狀況,從而真正健康地運作。為此,保障獨立董事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是重要的前提。上市公司需要將獨立董事知情權制度化、程式化,保證在法定的時間內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而不能僅僅是事中或事後的簽字確認。當然,作為獨立董事,自身也有義務確保所獲取的履職資訊之及時性、充分性。

  2、程式嚴謹才能保證實質上的規範。

  《指引》在系統規定獨立董事履職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對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履職程式加以明確規定,一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了程式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提出了明確的目標。

  例如,《指引》“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履職要求”一章明確提出獨立董事對會議通知、會議程式、會議形式以及會議記錄、會後資訊披露等方面有監督的職能。程式上的嚴謹才能保證實質上的規範,而程式上的瑕疵可能導致結果上的偏差或疏漏。對獨立董事履職程式加以明確規定,實質也是保障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程式要求,從而確保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能夠通過公平、公正的程式參與經營決策、分享公司收益。

  3、完善公司治理需要更為紮實的基礎工作。

  《指引》規定的獨立董事的各項職權和義務其實也是上市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是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特別是董事會秘書工作的具體要求,即充分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獨立董事的監督。因此,《指引》從另外一個角度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尤其是以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將公司有關重大資訊及時通知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建立暢通的定期通報機制;協助建立並完善獨立董事工作筆錄;協助獨立董事核查資訊披露的合規性等。完善的公司治理需要更為紮實的基礎工作。為此,《指引》可以作為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綱領性文件,只有在實際工作中切實做好自身的基礎工作,為獨立董事做好相關履職提供全方位的支援與配合,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才能夠得以充分的施展。

  總之,《指引》的出臺必將使獨立董事在監督上市公司財務審計、關聯交易、重大資産重組、利潤分配、資訊披露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獨立董事選聘機制以及考評機制的日臻完善,獨立董事的監督制衡作用終將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當然,獨立董事制度不能解決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所有問題,有效的公司治理還離不開監事會、機構投資者和仲介機構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特別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內生的動力與決心。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國上市公司將朝著更加完善的治理結構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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