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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悖論”何來

  • 發佈時間:2014-09-11 00:56:3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英美法係國家最早創建獨立董事制度,以期有效抑制和約束利用壟斷企業控制權獲益的機會主義。上世紀九十年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融資渠道的多元化打破了傳統公司人合性特點,資合性的新特點使公司面臨著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挑戰,公司治理理論的逐步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證明,只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使公司避免“內部人控制”的危險局面,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已經從股東與代理之間的委託-代理衝突轉化為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實際上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過程,雖然初步建立了現代公司制度,但一股獨大、公司治理行政化等問題嚴重,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時常被侵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嚴重阻礙我國公司現代化治理結構的完善以及整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可見,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是獨立董事産生的基本原因。

  為此,我國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2001年頒布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具體的規定;2006年新《公司法》正式將獨立董事寫入法條,自此,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得到進一步明確。

  雖然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深陷“獨立性悖論”,但是這一悖論並不是無法擺脫的。在美國,該制度創建初期也曾深陷“獨立性悖論”,經過數十年的制度完善才得以擺脫。把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理解為如同註冊會計師一般完全超然于企業的絕對獨立是片面和極端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表明擺脫“獨立性悖論”必須使獨立董事具有足夠的行權能力和充分的行權意願,前者是擺脫“獨立性悖論”的客觀條件,後者則是擺脫“獨立性悖論”的主觀條件。只有主客觀條件同時具備,“獨立性悖論”才能真正得以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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