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初步結論和啟發意義
- 發佈時間:2014-09-10 00:31:14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實體上看,特拉華州法院在著名的甲骨文公司案件中拔高了獨董獨立性在“質”方面的標準,即不僅是經濟利益,社會關係本身也可能被認為是認定利益關係存在的根據;另外,事後審查的一事一議的制度,使得公司高管或內部董事涉嫌侵犯公司和股東利益的交易都可能被審查,在“量”上保證了審查的有效性;最後,從“適用性”來看,美國法上並不嚴格區分無利害關係董事和獨董,他們都在包括關聯交易審查環節在內的各項公司交易和決定中扮演極為重要的監督作用。
而從程式上看,美國州法院依靠美國司法系統的對抗制訴訟程式和美國法上獨有的證據開示制度,使得事後檢驗獨董獨立性的制度設計能夠被真正落地生根,並茁壯成長。
最後,需要説明的是,美國州法帶給中國法的啟發,並不是這套制度架構本身,而是一個思路,一個讓被監督者主動選擇獨立監督者監督自己的思路。美國州法的法律架構本身在中國並不一定可行,因為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都會面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方面的挑戰。然而,美國州法背後的前述制度設計,可能緩解設想只能由第三方機構選聘獨董時的思路困局,啟發我們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中尋找或創造可行的獨董選聘制度,在中國法律語境下保障獨董選任的獨立性並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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