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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找準利益訴求“交集”

  • 發佈時間:2014-08-29 01:30:3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萬聯證券研究所所長 傅子恒

  由政府決策所強力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國資民資融合正在成為新一輪國企改革的重頭戲。對此,資本市場反響熱烈,上半年以來,有關國企改革概念一直成為A股市場的熱點之一,不時隨一些地方出臺相關政策而掀起波瀾。

  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相關“當事人”似乎仍在採取觀望態度,各地的“積極行動”多表現在地方政府文件發佈層面,市場主體國有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希望“引進”的民營資本似乎熱情並不高漲。與此同時,民眾顧慮也多有流露。各方的關注重點不盡相同:民營企業有決策權的訴求,擔心入局後的地位被邊緣化;國有企業擔憂的是控制地位是否會被弱化,以及國有資産流失問題;廣大民眾關切的是改革能否在打破國企壟斷方面取得實質突破。如果國企不合理的超額壟斷利潤依舊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僅只是國有企業的股權簡單讓渡,民資進入就只是成為新的“壟斷租金”的分食者,這絕不是市場所期待的結果。因此,如何尋找國企與民營資本的“交集”,消除各方顧慮,穩步有序地推進多方共贏的改革,是當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過程中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筆者認為,著力推進完善與健全國企現代公司制度與內部治理機制,建立健全正常的市場制度機制,改進與提升政府服務治理水準,從這三個方面著手有效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消除上述提及的各方顧慮、實現改革初衷與目標的關鍵。

  很容易理解現代企業制度與內部治理規範對於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的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它是國企與民資利益共同訴求的連接點。

  混合所有制經濟在我國的出現和發展,主要源於國有資本嘗試尋找自身實現方式的一種探索實踐。在這一改革中,作為國企出資人的政府訴求,是希望引進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外部股權投資者,強化股東與董事會監督,解決或者至少是弱化國企經常出現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籍此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升內部治理水準,解決國有企業易於出現的由資訊不對稱、不充分以及道德風險帶來的“管理黑箱”問題。

  對於民營資本而言,其所關切的決策權問題其實也是現代公司制度與法人治理結構的最核心內容,健全的現代公司制度是其正常經營與管理決策權的保障,股東權益受到剝奪與侵害,恰恰就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體現。因此,良好的現代公司制度與內部治理,也一定同樣是民資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造所著力追求的目標,它因此成為雙方利益關切的交匯點。

  完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與提升內部治理水準,則涉及到宏觀層面的制度改革與構建。國有資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資産是指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帶來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种經濟資源的總和,狹義的國有資産是指國家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取得了産權,能夠直接控制、支配、佔有、收益與處分的資産。無論是從廣義還是狹義,國有資産管理都是一個世界性的重要議題與難題,作為政府實現資源配置、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等一系列職能的重要制度與政策組成部分,它與一國經濟體制與制度安排緊密相連。我國憲法規定經濟制度以公有制主體,國有經濟因此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有資産經營與管理佔據了更加重要與突出的地位。因此,應當明確探索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産實現方式,這對於完善我國的經濟體制,推進經濟社會進步與健康發展,尤其具有戰略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由於政府與市場不同的功能定位,企業由政府控制與支配便脫離了純粹的市場主體角色。由此,國有資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在制度層面,首先需要正確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問題。

  從這一角度審視國企存在的意義,人們取得的一致認識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壟斷、外部性、收入分配不公平等“市場失靈”的存在、國家安全等戰略性需要,以及承擔高風險新興領域開發成本等原因,是國有經濟存在並應當有所作為的基本理由。而企業的本質是一種契約安排,在我國,國有資産管理涉及兩個層級的委託-代理問題,第一層級即是“國家代理人”受全體人民委託謀取各種形式的“國家租金”的最大化形成的委託代理問題;第二層級是企業經理人受所有者人委託進行具體國有資産經營與管理而形成的委託-代理關係。現代企業制度更多只是解決了第二層級的相對微觀的委託-代理關係問題,第一層級更宏觀層面的委託-代理關係及其實現方式問題顯然有待認識的提升與制度的強化。

  筆者認為,必須在戰略層面認識與區分不同的國有資産、國有企業的性質,針對不同性質的國資進行不同的經營管理模式、資産實現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按照功能劃分,我國當前存在公益保障性質、自然壟斷性質與純粹盈利性質三類國有企業,總體來看,公益保障性質的國有企業需要進行國家壟斷與切實政策兜底,自然壟斷型國企大多涉及民眾日常生活,重在進行合理的邊際定價抑制壟斷利潤形成,而競爭性國有企業則需要多元開放實現充分競爭。

  當前存在的最為突出問題是,在競爭性行業中存在著大量由行政準入管製造成的壟斷國企,製造與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影響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推進市場競爭,促進資源要素有序合理流動,從根本上消除行政壟斷型超額利潤,由此才能消除人們對引進民資僅只單純分食國企“壟斷租金”的擔憂。

  制度建設同時涉及到政府邊界與權力規範、管制水準提升問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本源性”職能是擔當市場秩序的“守夜人”,“有形之手”的收縮是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中最基礎職能的前提。“守夜人”職責預示著政府在收縮邊界的同時,需要著力強化與優化自身職能範圍內的各項職能,包括強化監管、優化分配機制、著力於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等等。

  最後,從政策推進角度來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具體推進過程中還應當做到“帕累托改進”,使得國企、民營資本以及公眾等不同利益主體多方共贏。國企讓渡股權與民資進入基於雙方自願協商,如果將資本市場作為平臺,也應當顧及市場穩定與一、二級市場不同投資人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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