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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樹德)

  • 發佈時間:2014-08-18 13:30:59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45號

  當事人:張樹德,男,1972年12月出生,時任北京易華錄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華錄)職工監事,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八角中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張樹德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樹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張樹德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3年2月3日任易華錄職工代表監事期間,控制使用“王某某”賬戶(資金賬號990303××××,下挂上海股東賬戶A36939××××和深圳股東賬戶014969××××),買入易華錄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具體情況如下:

  2011年9月5日、14日、10月11日,共買入1600股,2012年2月29日全部賣出。

  2012年3月23日買入1700股,5月16日轉增1700股,9月24日買入3000股,2013年1月11日全部賣出。

  2013年1月31日買入40,000股,2013年2月6日全部賣出。

  以上事實,有易華錄公司公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王某某”賬戶交易記錄、張樹德電腦數據及手機號碼、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樹德的上述行為,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樹德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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