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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財富傳承新“時尚”

  • 發佈時間:2014-08-09 00:43:4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劉夏村

  2014年7月26日,北京,國貿三期。步長制藥集團董事長趙濤對台下數百位企業家説:“家族財富傳承需要制度和文化相結合。”

  在這場“中國家族財富傳承峰會”上,這位創業型企業家説,我們看到中國歷史上無數的商業世家,財富並沒有傳承下來。改革開放至今,中國家族企業正面臨著第一代向第二代交班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歐美的家族財富傳承中獲得啟示。在他看來,西方的經驗顯示,建立家族信託是家族財富傳承的一種有效制度。

  時尚選擇

  與台下數百位企業家一樣,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開始為“富不過三代”這一問題困擾。根據招商銀行2013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2012年可投資資産1000萬元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士數量超過70萬人,每人平均持有可投資資産約3100萬元,共持有可投資資産22萬億元,20%以上高凈值人士將財富傳承作為重要的財富目標,並且46%以上的高凈值人士開始考慮採用財富傳承工具。

  而家族信託則被視為一種重要的財富傳承工具。所謂家族信託,又被稱為“遺産信託”,遺囑人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遺産設立成專項基金,並把它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基金收益則由受益人享有的三方關係。受益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慈善機構或者任何個人或組織。據業內人士介紹,家族信託的主要功能在於保值避稅、財産的安全隔離和靈活傳承,亦有助於解決家庭財富在分配和傳承方面的糾紛。

  其中,家族信託的財産風險隔離功能在龍湖地産吳亞軍離婚案上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2009年龍湖地産上市前,吳亞軍夫婦通過境外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註冊公司(BVI)和兩個分別由2人擔任成立人的家族信託間接持有公司約90%的股權。在這一架構下,吳亞軍將自己和前夫蔡奎的股權巧妙分開,即便在婚姻關係變化後,公司股權最終都需要通過家族信託基金匯于一體才能産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兩大股東行動的一致性,從而使得離婚案未對公司運營産生影響。

  得益於前述種種功能,家族信託越來越受到國內高凈值人群青睞。目前,美的集團何享健家族、萬象集團魯冠球家族,以及李彥宏馬化騰等企業層面的家族辦公室已然成立。外貿信託副總經理李銀熙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隨著理念的逐步轉換,高凈值人士開始將家族信託作為財富傳承規劃的主要工具,並成為一種時尚。

  多樣化模式

  巨大的市場需求推動了國內家族信託的發展。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自2013年5月推出私人銀行首單家族信託業務以來,外貿信託在一年多時間內,家族信託簽約數量已超過40單,規模逾10億元。此外,平安信託、中信信託、北京信託、中融信託等機構都在家族信託領域開始“發力”。

  隨著參與公司的增多,國內家族信託業務亦呈現多種模式。據中國信託業協會近期發佈的《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3—2014)》介紹,目前根據信託公司獨立或者與銀行合作開展,家族信託業務主要分為信託公司主導模式、“私人銀行+信託通道”模式和私人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模式三類。

  2013年平安信託推出的“鴻承世家”系列為信託公司主導模式。平安信託相關負責人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其家族信託業務以直銷客戶為主,同時借助平安集團的綜合金融優勢,部分客戶來源於平安集團旗下公司。而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業務則採用與私人銀行合作模式,客戶主要來自私人銀行。但外貿信託並非僅是“通道”,要擔負信託財産保值增值的責任。

  此外,國內家族信託還可以分為全權委託型和諮詢型兩種。全權委託型是指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協商決定後,由信託公司全權受託代為行使投資決策;諮詢型是指委託人在信託公司成立家族信託後,保留投資決策權。例如,平安信託的家族信託業務就包括上述兩種模式,外貿信託則只開展全權委託型業務。

  對於選擇“全權委託型”還是“諮詢型”,業內人士認為二者各有利弊。如果選擇“諮詢型”,則一旦委託人家族被追債而打官司時,對方律師可以很容易地證明委託人對所委託的財産有支配權,那麼這部分家族信託財産就將被用於償債,從而失去風險隔離的作用。

  據業內人士介紹,即便是同一家信託公司同一類型的家族信託業務,其具體業務並非“千篇一律”,委託人可以安排私密、個性化條款。前述家族信託業務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他接觸的一單家族信託,合同甚至對受益人將來從事什麼類型的工作,找什麼樣的女朋友都做了約束。

  “通過設立這些約束性的條款,對於委託人來説,不僅僅實現了自己財富的傳承,也有助於自己思想、精神的傳承。”前述業內人士如是説。

  偽家族信託?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內家族信託業務主要是以資金信託為主。其原因之一是由於家族信託涉及財産權的剝離,所以使得高凈值人士難以接受。另外,信託財産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業內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家族信託要達到信託財産獨立和隔離目的,應當履行相應的信託財産登記手續,尤其是股權、房産等財産。事實上,高凈值人士除現金類資産和金融産品投資外,大多擁有不動産和股權等財産。按照大陸法係的物權法原理,不動産物權的變更和轉移應該通過産權登記來實現,股權應該通過股東變更登記來達到公示和對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以房産和股權作為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産,應該履行登記手續。在信託財産登記方面,國外有些國家採取了專設信託登記機關的方式,而我國目前沒有這類專門登記機關。在財産過戶的一般登記管理部門,例如房産局、工商局、證券登記公司等機關進行過戶登記存在一定操作障礙,成為房産、股權類家族信託作為非交易性過戶登記的障礙。

  由於上述原因,使得國內不少家族信託業務更像是一種“營業信託”,甚至被冠以“偽家族信託”的名號。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資金類信託並非就不是家族信託。隨著相關配套法規的完善,國內家族信託的基礎資産範圍會隨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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