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草案新增“保密規定”
擬作7處改動,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顯示,8日審議的草案(即三審稿)擬作7處改動。例如,草案擬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三審稿未明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日期。報告顯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將實施日期確定為2020年1月1日。
●修改1
政府採購既包括商品 也包括服務
三審稿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平等對待。
有些代表提出,政府採購的範圍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草案修改稿第16條僅規定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平等對待,是否包括服務,不夠明確,建議研究修改。
據此,第16條擬修改為: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産的産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修改2
細化條款 體現“放管服”要求
三審稿第19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準。
有些代表建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草案第19條第一款中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準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據此,第19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準。
●修改3
強化侵犯智慧財産權責任追究
三審稿第22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有些代表建議,對上述條款進一步予以完善,強化責任追究。
據此,第22條第一款擬修改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4
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保密規定”
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據此,草案擬增加一條作為第23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5
調整有關商會、協會條款
三審稿第26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有些代表提出,目前涉外商會、協會都是由外國投資企業組成,上述表述不夠準確。據此,草案擬刪除上述條款中的“外國投資者”。
●修改6
外企活動準則也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
三審稿第30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既規範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還規範企業的行為,上述規定不夠全面。
據此,第30條擬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修改7
授權國務院制定外企過渡具體實施辦法
三審稿第41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涉及面廣,影響大,應當對相關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對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建議參照以往做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外商投資企業過渡的具體實施辦法。
據此,上述第二款增加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京報記者 王姝
■ 背景
制定外商投資法採用“加速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係去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後的第三次審議。不到3個月,外商投資法草案歷經三審,與近年來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案相比,其立法可謂採用了“加速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此前曾表示,外商投資法是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制定外商投資法,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推動高水準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開放40年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充分展現新時代中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將改革開放進行到底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