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如何兼顧金融風險防控與金融發展,金融監管如何能夠“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針對這些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范小雲在提案中建議,金融監管的“適當性”和“適應性”方面尚需進一步改革、完善,並給出了五個建議。
其中,針對近年公眾關注的資訊安全問題,范小雲在提案中建議,建立與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金融科技資訊安全行業標準,提高金融科技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同時還要明確金融科技企業的法律地位、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政府的監管職責、金融科技行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在這份名為《關於保持金融監管“適當性”、加強金融監管“適應性”的建議》的提案中,范小雲首先提出,金融監管應該具有“適當性”。
金融監管應該兼顧金融風險防控與金融發展,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係。穩增長和金融發展本身,就是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的根本保障。特別是我國當前存在去杠桿、強監管、與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疊加,處理好穩增長與防風險的監管平衡和協調就更加重要。例如:我國銀行信用供給普遍存在體制偏好,而民企融資困難融資貴,多通過影子銀行體系獲取。過去兩年,我國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壓縮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高風險、風險交織隱蔽的交叉金融領域、以及拉長融資鏈條的資産,近12萬億;在銀行體系內在的體制偏好沒有改變、影子銀行渠道壓縮的情形下,民企融資更加困難,同時,資金在銀行空轉(如2018年11月,同業存單發行了2萬億,託管餘額為9.6萬億),貨幣政策傳遞受阻,形成具有明顯體制特點的資金蓄水池。當大幅降準後,便可能形成資金“堰塞湖”。因此,存在實體經濟增長和金融風險防控目標同時受損的可能。
同時,金融監管也應該具有強“適應性”,特別是當前技術快速迭代、金融與科技不斷融合、市場創新加快、金融業發生深刻變革的過程中,金融監管應該與市場、與技術發展保持同步而非落後(滯後),主動採用廣泛的方法、利用新技術,保持監管的“適應性”,真正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比如:傳統的基於局部、表內、靜態數據或指標的經驗式金融風險管控,天然具有滯後缺陷,並導致監管缺乏精準性,産生“誤傷”風險。又如:金融科技不斷發展帶來金融服務效率提高的同時,也面臨著網路安全、平臺安全和資訊與數據安全等多種資訊技術安全風險隱患,一旦發生安全風險,不但威脅到用戶的利益,也會給金融科技企業本身帶來巨大的損失,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甚至還會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范小雲在提案中給出了五條建議:
一、明確金融監管的責任,加強監管防風險的同時,必須兼顧發展,保持市場活力、開放和競爭。
二、以市場化的辦法破解資金“堰塞湖”現象,客觀看待中國的影子銀行的作用。在壓縮影子銀行體系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的高風險資産的同時,一方面,著力解決銀行體系向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的難點痛點,另一方面,規範和引導影子銀行業務,發揮影子銀行體系在支援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三、建立監管部門、金融創新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友好溝通關係,幫助金融創新、科技金融發展的同時,同步提高金融監管水準,實現“適應性”監管。
四、將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應用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測度與監管中,積極推動智慧監管,更準確地把控系統性風險衝擊的強度與速度,精準控制風險的同時降低監管成本。
五、高度關注金融科技的資訊技術安全風險。要落實習總書記關於“加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金融業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國産化”的要求。同時,建立與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金融科技資訊安全行業標準,提高金融科技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同時還要明確金融科技企業的法律地位、金融監管部門以及政府的監管職責、金融科技行業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構建包含監管部門、司法和稅務等多部門的多層次、跨行業、跨區域的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提升金融科技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逐步完善金融科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框架,暢通金融科技消費的投訴受理渠道,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協調合作機制。
(責任編輯: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