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三審外商投資法草案。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兩次審議草案,兩次審議稿凸顯一視同仁和公平競爭原則。
平等待遇問題一直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長期訴求。此前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兩次審議稿,多個條款設計凸顯一視同仁和公平競爭原則,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待遇。
一審稿明確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二審稿在此基礎上,細化“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出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員張燕生説,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有益探索。
一審後,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外商投資立法要充分考慮擴大對外開放、吸引外商投資的需要,體現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國境內註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精神。
為此,二審稿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支援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同等適用國家支援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刪除了一審稿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這一限制性規定。
一審稿還曾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二審稿將此修改為:“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並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優惠措施”。
此外,一審稿對有關外商投資徵收作出規定,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此,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疑問,“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該如何理解?法律程式又是什麼?
二審稿修改了有關外商投資徵收的規定,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一審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外商投資並購反壟斷審查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據此增加了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另外,兩次審議稿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管理,統一內外資管理。
一審稿、二審稿均明確提出,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
(責任編輯: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