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嚴防礦産資源開發造成的土壤污染。7月底,國土資源部、工信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能源局發佈《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意味著我國對礦山環境的全面治理將翻開新的一頁。
礦山成環境治理難點
7月初,産煤大省山西出臺了《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這是山西歷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採煤沉陷區治理。方案以2014年為界,此前的採煤沉陷區,各地政府為治理責任主體,2014年後,煤炭企業為責任主體。
河北今年將實施露天礦山污染深度整治專項行動。河北將用3年時間,對全省1881個露天礦山進行深度整治,不僅將取締無證和超期證露天礦山等,還將實行減量化管理,原則上不再新設露天礦採礦權,鼓勵露天礦山主動關閉退出。
這些行動僅是我國礦山治理的縮影。這些年,礦産資源開發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因開採不當造成了山體千瘡百孔、粉塵污染嚴重、含水層被破壞、地質災害多發等現象。據統計,截至2014年,我國因礦産資源開發引起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2.6萬多處,採礦産生的固體廢棄物累計存量約450億噸,採礦活動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約60億噸。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副司長熊自力表示,加快礦山恢復治理刻不容緩。過去我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組織摸底調查,頒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並推進專項治理,開展礦山復綠行動,建設國家礦山公園,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初步構建起包括生態補償在內的環境保護機制。
據了解,截至2015年,我國共投入治理資金超過900億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面積超過80萬公頃,一批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恢復。
熊自力説,總體上看,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一方面部分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主體責任不到位,仍會産生新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我國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任務仍十分繁重。
我國礦産資源開發普遍較為粗放,部分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社會責任意識淡薄,技術手段落後,集約利用資源水準不高,破壞環境現象仍然存在。同時,我國礦産資源開發水準和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部分企業採礦技術手段落後,資源開採對地質環境擾動和破壞較大。
近年來,礦産市場的不景氣也給礦山治理帶來了新問題。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辦礦産證需要先交治理環境保證金,但有些人交了保證金就沒想著要回來,因為低水準濫採後治理的費用要高得多。
完善制度從源頭治理
要治理,就得從源頭管起。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關鳳峻表示,要將監管關口前移,“早發現,早治理”。
首先,需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落實規劃分區管理制度。強化源頭管理,改變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的狀況,調整完善方案設計標準,強化方案中地質環境保護的審查。全面實行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落實方案編制、審查和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嚴肅性。
同時,要嚴格執法,凡因礦産資源開發造成耕地嚴重破壞且無法恢復的,不得通過審查;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頒發採礦證。
此外,要加強監督,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責任與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礦山企業向社會公示的重要內容和抽檢的重要方面,強化對採礦權人主體責任的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提高監督執法頻率,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恢復治理方案邊開採邊治理。對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在建礦山、生産礦山,要將該礦山企業納入政府管理並將相關資訊向社會公開,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關鳳峻表示,近期我國將開展由省級政府組織,以市、縣為主要單元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明確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由各級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治理,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援;在建和生産礦山造成的新問題,由礦山企業負責治理。
業內人士表示,這是無奈也是順應現實的舉措。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廢棄礦山找不到責任主體,政府確實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不過,由此帶來的高昂治理費用問題可能對一些歷史問題較嚴重的資源型城市帶來財政壓力。
多方參與礦山治理
在礦山治理中,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是關鍵。三者該如何形成合力?
關鳳峻表示,由於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複雜性,治理工程難度大,投資額度高,而現階段我國各級財政能夠投入的資金有限,不能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需要,引入部分社會資金,形成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投資的多元化籌資渠道,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十分必要。
要努力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髮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治理新模式,有關部門也在進行相應探索,其中用地政策的創新頗受關注。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根據不同礦種和開發方式,建立差別化、針對性強的礦業用地政策體系。允許按照地類變更的原則、標準、程式對採煤塌陷地及其他礦山地質災害造成損毀的土地進行地類變更。符合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對歷史原因造成耕地嚴重破壞且無法恢復的,按照規定,補充相應耕地或調整耕地保有量。
同時,國土資源部將儘快完善礦産資源開發政策,合理調整礦産開發佈局。對採石取土成區連片、問題集中的地方,進行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允許採用整合主體負責、出讓價款支援的辦法,落實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主體責任;在符合規劃要求和保障礦山復綠(復墾)的前提下,依法開發存量資源,為區域綜合治理提供資金保障。加快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和綠色礦山建設,促進礦産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此外,將鼓勵第三方治理。按照“責任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方式,鼓勵地方政府、礦山企業以合同形式通過付費將産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交由專業公司治理。發揮礦山企業主動性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市場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品質,促進科技進步。
關鳳峻表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脫離礦産資源、土地、財稅政策,會陷入末端治理的老路子,會事倍功半,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關鳳峻建議,對於歷史遺留問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新農村建設、棚戶區改造、生態移民搬遷、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政策與資金的合力,提高治理成效。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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