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應當構建一個實踐性的環境保護稅法體系和框架。從意見徵求稿的條文來看,沒有規定指導思想、實施思路與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系統性和指導性不足,應該補充一些指導性的條款和內容。
●意見徵求稿所指的環境保護稅僅針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像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翻版,沒有針對生態建設、自然資源和環境交易,範圍過窄。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要理順各種稅費的關係。只要達到了環境保護的效果,就要果斷減少徵收費用和稅收,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環境保護稅法》即將進入一審。在現代依法行政的時代,作為一項經濟調控措施,費改稅是大勢所趨,既統一徵收的範圍、對象、方法和規範,有利於徵收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防止違規減免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又為國家環保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有利於環境保護稅收資金的集中和規範使用,防止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違法支出排污費的現象。
如果考慮了過渡期的風險,在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收費之間做一個有效的銜接,開展費改稅的立法,還是可以為各方所接受的。從目前來看,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環境保護稅法》意見徵求稿做到了這一點,因此立法具有可行性。
《環境保護稅法》的設計,應當圍繞要達到的預期目的,開展體系構建和具體的規範設計工作。從目前來看,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意見徵求稿經過修改後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目前而言,全國人大對意見徵求稿的修改,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應增加指導性條款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專門性環境保護法律,應當是環境保護稅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首先它應當構建一個實踐性的環境保護稅法體系和框架,形成自己的理論。從意見徵求稿的條文來看,沒有規定指導思想、實施思路與策略、政策宣告、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應用性太強,系統性和指導性不足。這個立法不足,是和目前的理論研究不足相關的。
目前,環境保護稅的範圍,如是否包括碳稅、生態補償稅、自然資源開發稅、市場交易稅等,自然資源界、生態保護界和環境污染防治界的意見還很不統一,加上部門分割,目前要想統一很難。而開徵環境保護稅,必須走第一步,所以,從環境污染物排放稅入手,先簡單後複雜,可以理解。但是無論如何,指導性的條款或者內容,如“調整産業結構”等,還得多多少少地補充一點。
環境保護稅到底包括哪些稅目
《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雖然不是環境基本法,但是它對環境保護各領域的工作還是具有指導作用的。環境保護稅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主要措施,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其適用範圍應當與《環境保護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工作不僅包括污染防治,還包括生態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環境交易的行為。意見徵求稿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築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見徵求稿所指的環境保護稅僅針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翻版,沒有針對生態建設、自然資源和環境交易,範圍過窄,沒有新意。基於此,一些人認為,這個法律最終變成僅為環境保護部門適用的部門性法律。今後,國土資源部若力推《自然資源稅法》的制定,國家林業局等部門若力推《生態保護稅法》的制定,將進一步加劇部門立法的分割。
環境保護稅重點調節哪些重點監控産業
根據意見徵求稿的規定,環境保護稅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是指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採礦、化工、石化、制藥、輕工(釀造、造紙、發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紡織、製革等重點污染行業的納稅人及其他排污行業的重點監控企業。
我們認為,這一規定看起來很全面,但因為不同類型的企業排放有不同種類的污染物,故缺乏進一步的可操作性。應當列舉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監控(排污)企業、水污染防治的重點監控企業、固體廢物排放重點監控企業、噪聲排放重點監控企業的形態。
對這些重點企業,也應當分工藝開展分類的規範。對重點監控企業,也應當採取做加法和做減法相結合的方法,予以規範。對可以改造或者升級換代的企業,應當用稅收優惠措施支援它們改造或者升級換代,繼續發揮他們在就業和稅收貢獻方面的作用;對不能改造或者升級換代的企業,要用稅收的杠桿手段,逼迫他們退出市場,為新型工業的發展騰出環境空間。
協調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關係
目前,國家正總結11個省份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在排污權交易方面的試點情況。總結之後將結合經驗和問題,出臺統一的政策,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十三五”規劃的要求,在全國推行。
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都是針對排污企業的排污行為徵收的費用。對於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學者們普遍認為,是一個“權利費”;環境保護稅,是按照“環境補償”的原則對排污行為實際徵收的費用。前者作為一個權利可以交易,一般來説,應當是永久的,但是按照財政部等部委出臺的文件,這個許可權只有“三到五年”,所以又不像是一個資格性的權利,在此情況下,還徵收環境保護稅,産業界理解不了。
也就是説,如何處理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關係,沒有理順,學界和産業界的爭議仍然很大。在實踐中,北京、天津已經大規模上調排污費至8-20倍,湖北2015年上調排污費一倍左右,已經起到調節經濟行為、促進環境保護的效果,有的地區不太願意對現有企業再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基於此,建議《環境保護稅法》在制定時,要理順各種稅費的關係,只要達到了環境保護的效果,就要果斷減少徵收費用和稅收,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環境保護稅徵收標準應統一和靈活兼顧
有人擔心,環境保護稅的推出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導致中小企業無法承受,進而最終由消費者來買單。我們認為,目前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如果費改稅工作做得很好,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反之就會出現大問題。
根據研究,只要是達標排污和符合總量排污的合法企業,就不可能增加企業的成本。不過,我國東部地區和其他發達城市,領先西部地區二十到三十年,在這種情況下,環境保護稅的徵收不要一刀切,要考慮地區差異。差異若過小,不利於落後地區的經濟發展;差異若過大,會促使污染企業跨地區轉移。從目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來看,一噸COD的價格,有的發達省份為6000元左右,有的中西部地區僅為200多元。價格很低的省份,環境污染就重一些,價格很高的省份,環境品質就好一些,環境保護稅徵收標準的確定,應當避免這一教訓。
另外,就作用而言,不能就稅收而談稅收,環境保護稅應當和環境規劃等關鍵性改革措施有機地結合起來。下一步,應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區域的範圍內開展“多規合一”工作,統籌區域內的産業結構和産業佈局,既發揮各地的産業和資源優勢,也平衡各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防止各地産業重復和無序競爭的現象重演。環境保護稅的徵收如果和“多規合一”等措施結合起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重效果將相當好。
加強部門聯動健全徵繳監管
此外,立法規範的設計還要加強部門聯動,提高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的實施效果。如何科學設計《環境保護稅法》,讓各方共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紅利,應該在該法中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制度,如環保部門、稅收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如何有序銜接,克服地方保護和部門分割主義,通過聯動機制加強徵繳監管等問題,及時調整稅率等,值得深入探討。
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內部工作平臺和資訊公開外部平臺,提高監管效率,防止偷逃稅以及違法減免稅等情況發生。另外,應當建立統一的考核機制,防止部門之間協同和配合不足的現象。
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環境稅法才會得到有效實施。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