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險出臺
- 發佈時間:2016-05-17 06:31:3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5月16日訊 記者姚進報道:中國保監會、財政部日前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産為保障對象。這標誌著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以地震為突破口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開展實踐探索。
在保障對象方面,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運作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要保險責任。保險金額方面,運作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不同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作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由商業保險補充。條款費率方面,運作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可單獨作為主險或作為普通家財險的附加險。按照地區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並適時調整。賠償處理方面,初期産品設計為定值保險,理賠時,以保險金額為準,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國家標準,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並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至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據了解,我國城鄉居民住房地震保險制度實行“整合承保能力、準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作模式,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前四層具體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構成分擔主體,當第五層財政支援及其他緊急資金安排無法全部到位的情況下,啟動賠付比例回調機制,以前四層分擔額度及已到位的財政支援和緊急資金總和為限,對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實行比例賠付。初期以“總額控制、限額管理”為主要思路,確保損失有效分擔。
為順利推進《實施方案》落實,前期,45家財産保險公司根據“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發起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整合行業承保能力,搭建業務平臺,建立承保理賠標準,共同應對地震災害。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災害種類繁多,地區差異顯著,一步到位建立涵蓋多災因的巨災保險制度難度較大。考慮到我國地震災害分佈廣泛、損失巨大、關注度高,且地震巨災保險是國際巨災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優先原則,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産為保障對象,符合我國當前實際。
據了解,全國首個政策性農房地震保險試點已于2015年8月在雲南省大理州啟動。按照試點方案,農房保險賠償平均可達到地震民房恢復重建政府補助總金額的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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