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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險破冰:保地震 保住宅

  • 發佈時間:2016-05-17 05:32:3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昨日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廣州日報訊 (記者周慧)巨災險制度邁出關鍵性一步。昨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保監會聯合財政部近日共同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標誌著以地震為突破口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開展實踐探索。

  記者了解到,在過往的商業家財險當中,地震往往被列為免責條款,家財險一般只保障颱風、暴雨、火災等災難造成的家居財産意外損失。

  此次的巨災險明確列明將保障由於地震、海嘯、火災等造成的居民住宅損失,不過目前每戶保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整合承保分級承擔風險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災害種類繁多,地區差異顯著,一步到位建立涵蓋多災因的巨災保險制度難度較大。考慮到我國地震災害分佈廣泛、損失巨大、關注度高,且地震巨災保險是國際巨災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因此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産為保障對象,符合我國當前實際。

  巨災險的運營模式將採取“整合承保能力、準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作模式。

  具體來看,一方面,選擇償付能力充足、服務網點完善的保險公司作為地震巨災保險經營主體,提供地震巨災保險銷售、承保及理賠等服務。另一方面,將地震造成的城鄉居民住宅損失,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分擔。

  損失分層方案設定總體限額,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財政支援等構成分擔主體。前四層具體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構成分擔主體,當第五層財政支援及其他緊急資金安排無法全部到位的情況下,啟動賠付比例回調機制,以前四層分擔額度及已到位的財政支援和緊急資金總和為限,對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實行比例賠付。

  記者了解到,初期以“總額控制、限額管理”為主要思路,確保損失有效分擔。

  業內專家指出,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能夠促進災害損失主要由政府承擔向全社會乃至全球共同分擔轉變,是政府運用現代金融手段應對地震災害風險的有效途徑,是對我國現有災害救助體系的有益補充。

  保障對象方面

  運作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要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方面

  運作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不同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不過每戶可參考房屋市場價值,根據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考慮到保險業發展水準,運作初期,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以後根據運作情況逐步提高,100萬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險公司提供商業保險補充。家庭擁有多處住房的,以住房地址為依據視為每戶,可投保多戶。

  條款費率方面

  運作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可單獨作為主險或作為普通家財險的附加險。按照地區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並適時調整。

  賠償處理方面

  運作初期,基於簡化操作、快速推廣的考慮,初期産品設計為定值保險,理賠時,以保險金額為準,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國家標準,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並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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