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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追討轉存利息原是鬧烏龍 法院判定係其未勾選該項

  • 發佈時間:2016-05-17 08:13:5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認為銀行沒將16萬元定期存單自動轉存,向銀行索要原始存款憑條又遭拒絕,為此儲戶梁女士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按定期存款利率補償其5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因梁女士未在憑條勾選自動轉存項,法院認定銀行無責任,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

  儲戶沒勾選自動轉存

  梁女士訴稱,她有一張16萬元三年定期的存單未自動轉存,2006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9日的利息是按照年息3.24%計算的,而自2009年2月10日至存款取出之日的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之間有5萬元差額。經與銀行交涉,得知定期儲蓄存單上的“約期”一項是空白的,即表示沒有自動轉存,但梁女士認為自己辦理定期存款一直有自動轉存的習慣,於是向銀行提出查看原始儲蓄存款憑條的要求,銀行沒有出示,故將其訴至法院,索要“少得”的利息。

  庭審中,銀行向梁女士出示儲蓄存款憑條原件,清楚表明梁女士在辦理定期存單業務時,未勾選自動轉存項。“憑條是由原告填寫並簽字確認的,而原告手裏的存單‘約期’項也是空白的,應該明知定期存單沒有自動轉存。”銀行表示。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梁女士在銀行辦理的是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銀行為其出具的儲蓄存單上約期項沒有內容,源於梁女士在儲蓄存款憑條上對自動轉存項沒有勾選,這屬於梁女士與銀行之間對自動轉存事項沒有做出約定,符合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遵循的“存款自願”的原則。同時,銀行按照儲蓄存單內容向梁女士支取了本金16萬元、三年存期內的約定利息、存期屆滿之日至取款日的活期利息,該行為係正當履行合同義務,符合《合同法》及《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最後,法院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存款需仔細核對單據

  本案法院解釋稱,儲蓄存款憑條是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的證明,也是儲蓄原始記錄和辦理儲蓄業務計息的依據。存款人在儲蓄存款憑條上簽字即表示對存款金額、儲種、存期、利率、計息起止日期及存期到期後是否自動轉存等事項進行確認。之後,儲蓄機構向存款人出具存款憑單,對儲蓄存款憑條約定事項進行蓋章確認。

  法官表示,法院在裁判時依據的是儲蓄存款憑條與存款憑單,二者對銀行與儲戶權利義務的約定應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法官建議存款人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對銀行出具的各類儲蓄單據進行詳細核對後再簽字,避免因漏勾漏選相應選項,造成儲蓄利息的不必要損失。(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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