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私募産品需做足功課 違規挪用基金財産成典型
- 發佈時間:2016-05-16 08:44:0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日前表示,組織開展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教育專項活動。業內人士介紹説,目前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業務不設行政許可,不進行牌照管理。私募機構工商註冊後,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要求,進行管理人登記,通過後方可開展私募基金業務。2014年協會啟動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已超過2.6萬家,但基金管理人誠信、規範意識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魚龍混雜,甚至有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借用私募基金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違規挪用基金財産成典型
四川證監局介紹了一起私募基金挪用基金財産案例。2015年3月,G證券公司作為託管公司與Y投資公司簽署“XX對衝基金”託管協議,並向其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使用。該“對衝基金”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資者前往G公司查詢基金凈值,卻被公司負責人告知,合同中約定的託管賬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雙方公司經交涉後發現,原來Y公司採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託管賬戶頁替換為Y公司自有銀行賬戶頁。顯然,投資者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未發現異常,並向被篡改後的募資賬戶打款。
四川證監局在接到線索後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過調取協議合同、賬戶資金流水等資料,同時對照合同、逐層追蹤資金流向,證實 Y公司確將合同託管賬戶篡改為自有銀行賬戶,並違規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賬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賬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於民間借貸。
在持續的監管高壓下,Y公司最終將580萬元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給投資者,並向G公司歸還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該事件潛在的風險隱患被消除。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産。四川證監局分析説,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違規挪用基金財産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借助“基金財産由證券公司託管”,騙取投資者信任;二是借助“對衝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資者;三是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財産;四是利用熟人關係麻痹投資者。
?審慎選擇 持續關注
四川證監局指出,對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並在投資過後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首先,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産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産品。
其次,要摸清底細。在進行私募基金産品購買前,投資者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或詢問機構註冊地證監局,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協會登記,登記資料是否完整、與工商註冊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範情況。
第三,要細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要仔細閱讀條款,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説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最後,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産品後,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産品投資、運作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産被侵佔、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證監局或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表示,為方便廣大投資者對私募基金資訊進行查詢,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官方網站上搭建了私募基金分類公示平臺,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資訊對私募基金進行分類公示。通過這個平臺投資者可以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綜合資訊,盡可能減少資訊的不對稱和投資中的盲目、衝動。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綜合查詢、私募基金公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名錄等諸多網址,投資者可以登錄相關網站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