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博源投資涉資訊違法
- 發佈時間:2016-05-13 18:01:2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5月13日電 今日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發言人鄧舸表示,近日,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資訊披露違法案,1宗資訊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短線交易案。
鄧舸介紹,1宗資訊披露違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山東恒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向煙臺恒邦集團有限公司等關聯方或第三方開具商業票據、國內信用證,由恒邦集團等關聯方或第三方貼現,恒邦集團使用貼現資金並在票證到期前歸還恒邦股份票證金額,期間恒邦股份與恒邦集團發生非經營性票證往來共計約26億元。
同期,恒邦股份與煙臺恒邦集團有限公司經貿分公司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恒邦股份向恒邦經貿等關聯方累計劃轉資金約7.4億元;恒邦經貿等關聯方向恒邦股份累計劃轉資金約7.4億元。對於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恒邦股份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恒邦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王信恩(恒邦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對張克河(恒邦股份財務總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曲勝利(恒邦股份董事、總裁)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張俊峰(恒邦股份董事會秘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此前,在1宗資訊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中,莊丹明控制“莊某虹”賬戶作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達5%以上的股東,于2015年5月6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減持“*ST博元”約593萬股,佔*ST博元總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莊丹明控制“莊某虹”賬戶減持“*ST博元”約904萬股,累計減持達*ST博元總股本的7.87%。其中,莊丹明減持“*ST博元”達到5%時未及時披露,並繼續減持,違法減持金額約為2,944萬元。莊丹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及第86條第2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第204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莊丹明改正,並就超比例減持行為公開致歉;對莊丹明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轉讓期的減持行為予以警告,併合計處以罰款220萬元。
在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羅先進係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其在從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國信證券對任子行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任子行)進行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借他人名義受讓、持有任子行股權,並在任子行股票發行上市後賣出,共獲利約1,080萬元。羅先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羅先進違法所得約1,080萬元,並處以罰款1,175萬元。此外,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3)項、第4條和第5條第(4)項規定,我會決定對羅先進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宗短線交易案中,根據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二)》,截止公告前一日,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蘇泊爾集團)持有“蘇泊爾”股票約5,597萬股,佔蘇泊爾總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蘇泊爾集團均為蘇泊爾持股5%以上股東。“蘇泊爾集團”證券賬戶通過二級市場于2015年5月7日賣出“蘇泊爾”股票12萬股,成交金額約297萬元;5月8日先買入“蘇泊爾”股票5000股,成交金額約12萬元,後於當天又賣出“蘇泊爾”股票11萬股,成交金額約276萬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賣出較大數量的“蘇泊爾”股票。蘇泊爾集團上述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蘇泊爾集團給予警告。
發言人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