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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費者權益為核心規範“類金融”

  • 發佈時間:2016-05-12 05:32:16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解讀《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②

  □ 本報記者 王 爽

  本報通訊員 戰 星

  我國涉及金融監管內容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下稱《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省金融辦了解到,目前《條例》的具體細則正在緊鑼密鼓地完善之中。

  “創造一個消費者受到保護的金融生態環境,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條例》出臺的若干細則,會涉及到每一種金融業態的實施意見,既推動其發展,又能控制風險。而細則制定的出發點,則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省金融辦主任李永健説。

  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的根本是讓其能夠識別風險、規範風險、遠離風險。

  據省金融辦副主任初明鋒介紹,在當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由於公司可以“先照後證”,大量從事類金融活動的公司無需許可或審查,直接在工商局註冊登記後開業運作,導致各類投資諮詢類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涉金融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網路借貸平臺大量涌現,近兩年出現了多起涉案人數多、金額大的相關案件,大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損害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

  伴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山東這兩年在規範地方金融組織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比如,我省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權益類交易場所等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方面,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使得上述地方金融組織實現了健康、有序發展。

  省金融辦政策法規處處長劉曉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地方金融組織,有時也被稱為“類金融”,具有明顯的金融屬性,自身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一旦監管不力或弱化監管,極有可能引發大的金融風險。借鑒傳統金融機構監管方式,對地方金融活動和有關組織進行必要的審批審查,設立相關行政許可,在資本實力、人員素質等方面設立必要的門檻,能夠將監管窗口前移,合理控制地方金融組織數量和規模,提高其規範發展水準和品質,將金融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最大化減少社會和公眾損失。下一步,在監管上仍存在空白的部分金融組織,諸如P2P平臺、各類投資理財公司等,也要解決“誰來管、管什麼、如何管”的問題。

  記者注意到,《條例》中還有許多條款從規範地方金融組織的行為方面,規定了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如第八條對地方金融組織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了規定,要求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和投資者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未履行如實告知或者風險提示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堅持資訊公開,建立相應的資訊披露制度也是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手段。《條例》在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建立地方金融組織資訊披露制度、加強金融信用環境建設等相關內容,要求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組織建立地方金融組織資訊綜合服務平臺,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相關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佈等工作,並與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相銜接,實現地方金融數據資料共用。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金融風險處置以及在保護金融消費者中的責任。如第四條和第四十四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應當組織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資訊共用、風險處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

  此外,《條例》第三十八條還對媒體發佈金融類廣告進行了規範,要求媒體應當依法查驗主體的業務資質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佈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以及虛假廣告的宣傳報道,從而誤導金融消費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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