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險未及時報案
- 發佈時間:2016-05-12 03:32:24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投保人孫先生於2016年1月駕車在北京市大興區與一輛無牌照農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外觀受損。由於孫先生當時著急送孩子去醫院,因此,在確認無需賠付對方損失後,離開了事故現場,直到次日中午才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經過對事故研究後,以案件情況資訊不明確為由,拒絕了孫先生的理賠請求。由此雙方産生了爭議,隨後孫先生便撥打調解委員會電話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委員會受理該案後,組成了合議制調解室對該案進行了調解。保險公司的代表表示:接到報案以後,公司對事故車輛迅速進行查勘定損工作,發現車輛損失嚴重,且通過向客戶孫先生了解,事故發生時未報交警處理,也無法提供三者車的任何資訊,公司是基於《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做出的拒賠決定。孫先生則表示,當初急於送孩子去醫院看病,本身車輛也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即便找不到第三方,保險公司也應該按照70%的比例進行賠付,但沒想到保險公司表示不能賠付。
【案件評析】
在本案中,按孫先生所述因為著急送孩子去醫院看病,加之三者方確認無需讓其賠償,故此未能及時報案,從主觀上並未構成故意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但孫先生未能及時報交警處理,且未留下事故現場的照片、三者的資訊等能證明案件真實性的材料,這些都從客觀上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對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損失進行判斷。
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道路上都會發生交通事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於無法確定雙方責任的事故應及時通知交警;特別是對持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更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
【涉及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才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通知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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